本文轉自:西安日報

業主收房需先繳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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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劉曉雲

業主收房需先繳納物業費,這樣的做法合法嗎?本期《小布說法》邀請西安報業傳媒集團公益律師團成員、陝西澤誠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宏良來解答這一法律問題。

“業主收房需先繳納物業費,這種做法不合法。”李宏良律師說,實踐中,業主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付款後,在交付房屋時,物業公司已經開始提供物業服務,而前期的物業公司一般由開發商聘請,所以在交付房屋時開發商經常會將交付房屋的義務委託給物業公司。此時,物業公司往往會要求業主先繳納物業費纔給交房,甚至以未繳納物業費爲由拒絕交付房屋,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因爲房屋交付與相關物業費的收取,二者屬於兩個法律關係,也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不能捆綁。”李宏良律師解釋說,業主和開發商之間是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業主按約付款,開發商就有義務按期交房。物業公司作爲開發商的委託方,如不交房,對於開發商來說就是違約行爲,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應繳納物業費。如業主不繳納,物業公司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能以未繳納物業費爲由而拒絕交付房屋。

綜上,李宏良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在遇到類似情況時,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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