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今晚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多元。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甲系受张某乙饲养的犬只惊吓而摔倒受伤,张某乙应承担张某甲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目前一共收录了4起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案例。其中两起案件的裁判要旨分别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单独遛犬致人损害,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外,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以被侵权人、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摘自《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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