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今晚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隻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爲,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產生身體損害的,犬隻飼養人、管理人亦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起案例中,2018年11月,張某甲駕駛兩輪電瓶車途經某村一路段時,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型犬追逐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膝關節受傷,構成十級傷殘。張某甲提起訴訟,請求張某乙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1萬多元。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甲系受張某乙飼養的犬隻驚嚇而摔倒受傷,張某乙應承擔張某甲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案例庫目前一共收錄了4起飼養動物侵權責任案例。其中兩起案件的裁判要旨分別爲: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單獨遛犬致人損害,除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外,飼養人、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以被侵權人、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爲由,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摘自《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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