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日報海外版

《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24年05月18日 第 05 版)

王律師:

您好!去年我和一家留學機構簽了合同,想要他們協助我申請今年出國讀研的項目,但是對方幫我申請留學時遺漏了幾所約定的重點學校,嚴重影響了我的申請結果,且對方聲稱合同約定任何情況概不退費。我想要起訴退費,卻發現這家機構雖然實際一直在國內辦公,但是註冊地在國外。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上海讀者 楊女士

楊女士:

您好!雖然與您發生糾紛的留學機構註冊在海外,但依據相關法律,您仍然可以在國內進行訴訟,並主張自己的退款權益。具體爲您解釋如下:

一、確認訴訟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因涉外民事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關係以外的訴訟,如果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爲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爲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除前款規定外,涉外民事糾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其他適當聯繫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即使留學機構註冊在海外,但由於您與對方的合同是在我國領域內簽訂和履行的,因此,您依然可以在國內起訴,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爲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解除條件

司法實踐中,法官辦理留學機構退費這類案件時,會關注重點事實的查明和認定:第一,合同簽訂之前留學服務公司是否存在虛假承諾;第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是否存在違約或者是重大履約瑕疵;第三,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解除時雙方對合同義務的履行程度。具體來說,能否解除合同,需要關注以下事項:

(1)合同的履行程度

留學服務合同通常會寫明留學服務公司的服務項目、類型、週期、具體內容,在合同有效的原則下,留學服務公司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越少,判決退款比例往往就越高。目前您應該處在合同履行的中期,已經開始申請院校的階段,如果能證明對方有過錯,仍然可以主張大部分退費。

(2)主張解除合同的合理原因

您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是由於對方違約,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簽約時對學校申請名單的約定,後續實際申請學校的記錄等。如您所說,對方公司在申請時遺漏了幾所重要的院校,使您申請結果受損,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屬於法定解除條件達成,您可以申請解除合同,並要求退款或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全額退款是比較困難的,如果留學服務公司已經提供了部分服務,法院通常會酌定扣減一部分,往往不會支持原告全額退款的請求。具體退款的比例和金額,由法官在審查雙方證據的基礎之上酌情認定,原告可以提供有利的證據,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希望以上解答幫助到您,祝您一切順利!

(北京公衡律師事務所 王子君)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