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食品报

市场监管总局

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

本报讯 (记者 王宁)为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立法目的。在第一条中明确规章制定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为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修复范围。在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将实践中广受关注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自主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等纳入修复范围;为了做好规章修订衔接,第十九条对其他部门提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作出规定;为支持重整企业重塑信用,第二十条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缩短了修复期限和办理时限。为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第八条将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由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申请停止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大多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五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为进一步健全协同修复机制,《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修复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关于信用修复的类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到期主动停止公示和依申请修复两种修复类型,进一步丰富信用修复内涵,减轻经营主体和基层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关于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修复,《征求意见稿》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规定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食品领域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需公示期满三年方可停止公示。其他领域整改完成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因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导致被行政处罚的,该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公示期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保持一致。

关于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统一平台,《征求意见稿》明确,需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完善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统一平台,实现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网通办”,以更好支撑信用修复管理、信息共享、协同修复等工作,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适用,《征求意见稿》指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的,依照本规章实施信用修复。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信用修复是违法失信经营主体重塑信用的重要途径,对于经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也暴露出法律法规层级较低、信用修复标准不统一、协同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效能,亟须出台部门规章。社会各方也高度关注信用修复,期盼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征求意见稿》及后续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全面规范、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进一步释放信用政策红利,优化营商环境。

《中国食品报》(2024年05月20日03版)

( 责编:王 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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