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食品報

市場監管總局

強化經營主體信用修復管理

本報訊 (記者 王寧)爲進一步強化經營主體信用修復管理,鼓勵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爲,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立法目的。在第一條中明確規章制定旨在進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復制度機制,爲經營主體重塑信用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充分激發市場活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徵求意見稿》擴大了修復範圍。在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中,將實踐中廣受關注的經營異常名錄列入移出記錄、自主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相關負面信息等納入修復範圍;爲了做好規章修訂銜接,第十九條對其他部門提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相關經營主體信用修復作出規定;爲支持重整企業重塑信用,第二十條對重整企業信用修復作出規定。

《徵求意見稿》縮短了修復期限和辦理時限。爲進一步爲經營主體鬆綁,激發市場活力,第八條將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由六個月縮短至三個月申請停止公示,市場監管部門大多數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三個月後可申請提前停止公示,將有效激發失信主體的守信意願;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和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的辦理時限由十五個工作日縮短至五個工作日,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信用修復效率。

爲進一步健全協同修復機制,《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完善信用修復協同聯動機制,實現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與其他部門的信用修復數據共享、結果互認。

關於信用修復的類型,《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到期主動停止公示和依申請修復兩種修復類型,進一步豐富信用修復內涵,減輕經營主體和基層負擔,有利於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關於抽查檢查結果相關負面信息修復,《徵求意見稿》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規定抽查檢查結果相關負面信息最長公示期爲三年。其中食品領域抽查檢查結果相關負面信息需公示期滿三年方可停止公示。其他領域整改完成後,即可申請信用修復。因抽查檢查結果相關負面信息導致被行政處罰的,該抽查檢查結果相關負面信息公示期與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保持一致。

關於經營主體信用修復統一平臺,《徵求意見稿》明確,需要依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完善經營主體信用修復統一平臺,實現信用修復“一口受理、一網通辦”,以更好支撐信用修復管理、信息共享、協同修復等工作,爲經營主體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關於知識產權領域法律適用,《徵求意見稿》指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工作的,依照本規章實施信用修復。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信用修復是違法失信經營主體重塑信用的重要途徑,對於經營主體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有利於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隨着監管實踐的深入,信用修復管理工作也暴露出法律法規層級較低、信用修復標準不統一、協同修復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經營主體信用修復工作效能,亟須出臺部門規章。社會各方也高度關注信用修復,期盼進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復制度機制,充分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徵求意見稿》及後續規章的出臺,有利於進一步提升信用修復制度的權威性和執行力,爲各類經營主體提供更加全面規範、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服務,進一步釋放信用政策紅利,優化營商環境。

《中國食品報》(2024年05月20日03版)

( 責編:王 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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