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青海法治報

編輯同志:

我通過房產中介買房,本來合同已經簽了,中介費也付掉了,但是後來因爲賣方的原因,我們通過協商解除了買賣合同。請問,在這種情況下,中介是否應該退還一部分中介費?讀者:劉女士

劉女士:

民法典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因此,對於中介費是否能要求部分退還,首先需要看合同的約定。

根據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的通常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就收取中介費用,這種情況下由於你們買賣雙方已經通過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來是基於你們自己的原因又協商解除了合同,已經收取的中介費是沒有義務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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