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山西晚報

與父母吵架負氣離家10歲男孩深夜騎行迷路

警方:未滿12歲在道路上騎車是違法的

山西晚報訊(記者辛戈)深夜,太原一名10歲男孩獨自在濱河西路騎行,這一異常行爲很快便引起巡邏民警的注意。5月20日,太原公安萬柏林分局向社會發布信息,男孩深夜騎車原來是因爲和父母發生爭吵負氣離家,結果騎着騎着就迷了路。

“大黑天濱河西路上,小男孩晃晃悠悠一個人騎着自行車,其他機動車從他身邊飛馳而過,讓人看着就很緊張。”民警介紹,18日22時許,長風派出所民警巡邏至濱河西路南內環橋附近路段時,發現一名男孩在獨自騎行。民警立即上前詢問情況,男孩一臉慌張,也不說話。最終,在民警的安撫下,他說出實情,原來是剛剛和父母發生爭吵,負氣離家。

“我剛開始還認得路,但天太黑了,騎着騎着就迷路了。”男孩說。

民警根據男孩提供的信息聯繫到他的父母,並將孩子安全送回父母身邊。孩子的父母說,發現孩子離家後,一家人都十分焦急,四處尋找時接到了民警電話。

警方鄭重提醒廣大家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滿12歲才能騎自行車、三輪車上路。也就是說,年齡未滿12歲的小孩在道路上騎車是違法的,否則一旦發生事故,監護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希望家長要負起監護責任,不要讓未滿12歲的孩子騎車出行。

相關

未成年人騎自行車釀事故,誰擔責?

10歲的小丁偷偷用媽媽的手機掃碼打開了一輛共享單車,騎行中一不小心撞到了行人,行人因此受傷,要求小丁的父母賠償醫藥費,但小丁媽媽認爲此次事故與夫妻二人無關,並且孩子還是未成年人,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此類事情的擔責,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首先,不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在道路上騎行自行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所以說,鑑於未成年人預測、判斷交通安全風險,規避自身危險的能力相對較弱,相關規定對於騎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均有嚴格的年齡限制。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本法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因此,小丁目前不滿12週歲,其不得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小丁的行爲違反了行政法規,存在過錯。

其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小丁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爲監護人負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小丁造成他人損害時,還負有承擔侵權責任的義務。因此,小丁違反交通法規在道路上騎行自行車並且撞傷外賣小哥,其父母應依法對外賣小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小丁的父母還應該教育孩子遵守規則,未滿法定年齡不能上道路騎行。

山西晚報記者辛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