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勞動報

喬法官:

我十多年前離家外出打工,目前在上海的一家貨運公司擔任倉庫理貨工作。兩年前,我認識了一位同鄉並與之組建了幸福的小家庭。去年5月份我妻子懷孕,我們滿懷期待準備迎接新生命的到來。妻子父母早亡,我父母也在外承包農田無法來幫忙。聽說現在男職工也有陪產假,我就打算將陪產假、年假、調休放在一起休,等她出月子再找人幫忙。妻子生產在今年春節期間,我提前和班長請了假,就安心在家等孩子出生。但孩子出生沒兩天,我就接到班長電話,他說公司訂單很多,人手奇缺,老闆通知我馬上銷假回去上班。我告訴班長,孩子剛出生,我實在脫不開身,等妻子出月子,我馬上就回去上班。後來班長又發過兩次短信,我想着自己確實跑不開,就沒有理他。沒想到,孩子滿月了,我卻收到了公司的解僱通知,理由是不勝任崗位要求。我和公司交涉了好幾次都沒有結果,只能提起仲裁。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讀者 莫先生

莫先生:

陪產假,也被稱爲陪護假,是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在女方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依法享有的用於照料、看護對方的一段時間。《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明確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你妻子生育期間,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假待遇,作爲合法配偶,你亦享有相應的陪產假。你因家中無人照顧產婦,將陪產假、公休、調休合併使用,且已事先請假,並無不妥。公司僅考慮自身業務需求,無視員工妻子生產需照顧的事實及其依法享有的休假權利,將員工拒絕銷假回去上班視爲“不勝任崗位”,顯然與法相悖,其據此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文 喬蓓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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