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喜欢在闲暇之余出国或出境旅游,小王(化姓)就是其中一个,一年要出去玩好几次,而且每次都采购不少东西回来,有的是自己用,大部分是帮亲戚朋友带的。就是因为这“买买买”,出事了——

案情回顾

去年11月份,小王从某国外旅游胜地游玩归来,入境时,海关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某品牌保湿喷雾7瓶(75毫升/瓶,产地马来西亚)、某品牌香身剂6瓶(50毫升/瓶,产地马来西亚)、某品牌水凝霜1瓶(50毫升/瓶,产地韩国)。这些物品都没有向海关申报,经鉴定,上述物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1.62元。

虽然偷逃的税款不多,但这种行为的性质确实是走私行为。

而且,海关还查到,小王已经不是第一次有这种行为了,去年2月份和7月份,小王曾分别因走私红酒、护肤品入境被行政处罚。

之后,小王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理的法院认为小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决的结果是,小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元,被海关扣押的物品也被没收。

普法时间

可能很多人看到这个故事会有疑惑,为什么小王第三次只偷逃税款七十来块钱就构成了犯罪?其实小王前两次偷逃的税款也分别只有一百多、两百多块钱人民币。要解开这个疑惑,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可见,构成本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偷逃关税税额较大,一种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很明显,上述案例中的小王属于第二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偷逃税款的数额不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这也正是为什么小王偷逃税额不大但还是构成犯罪的原因。

根据我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关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超过规定额度的物品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关税。

有两类人一定要特别注意这个法条,

一是经常出国(境)旅游并喜欢“买买买”的人,

二是通过网店、微商等渠道做专业代购的人,

一定要依法缴纳关税,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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