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值评估中,这些时间点关系到你的补偿额!!!

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评估时点影响评估结果,绝不能随意更改。房价、市场行情等条件时刻在变化,大幅提前或推迟都可能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已经私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再将评估结果作为日后的补偿依据。但是征收方实际上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随着房屋市价的变化,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房屋价值评估中,这些时间点关系到你的补偿额!

维权时点——法定期限不可过

根据《征收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律规定了具体的救济途径,同样也明确了时效限制。具体而言,被征收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复核评估的时间要求: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房屋价值评估中,这些时间点关系到你的补偿额!

2、申请鉴定的时间要求: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屋价值评估中,这些时间点关系到你的补偿额!

3、对补偿决定提出异议的时间要求: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则按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也即:如果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应针对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如下: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也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