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價值評估中,這些時間點關係到你的補償額!!!

評估時點——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0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評估時點影響評估結果,絕不能隨意更改。房價、市場行情等條件時刻在變化,大幅提前或推遲都可能對房屋價值評估結果造成極大的影響。

實踐中,有些徵收方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前就已經私自委託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值評估,再將評估結果作爲日後的補償依據。但是徵收方實際上在一年甚至幾年之後才正式公告徵收決定。隨着房屋市價的變化,此時房屋價值早已發生巨大變化,對被徵收人而言是極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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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時點——法定期限不可過

根據《徵收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被徵收人有權對房屋評估報告提出異議,法律規定了具體的救濟途徑,同樣也明確了時效限制。具體而言,被徵收人要注意以下幾點:

1、申請複覈評估的時間要求: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

申請複覈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覈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覈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覈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覈評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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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鑑定的時間要求: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覈結果有異議的,應該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鑑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覈,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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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補償決定提出異議的時間要求:

若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則按照《徵收條例》第26條的規定處理。也即:如果被徵收人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應針對補償決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如下:

1、申請行政複議: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也可以自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後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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