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蔣佩芳 每經編輯 楊軍   編者按[近年來,各類披着互聯網/電子商務外衣的傳銷組織屢禁不止,微商、數字貨幣、校園貸、資金盤等成爲網絡傳銷“重災區”。其中一家社交零售平臺App“雲集微店”也被定性爲“傳銷”,其開發企業被合計罰沒超958萬元。但其CEO向雲集店主發出一封公開信,稱已就地推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了整改,並得到政府監管部門、法律界人士的認同。   事實上,《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的相關律師認爲,儘管新的傳銷模式多被套上不同的商業模式,隱蔽性變強,但它的本質是不變的——通過層層分銷機制,不依靠商品盈利,而是通過發展下線和向下壓貨來賺取利潤,而“雲集微店”就是這麼幹的。]   不到兩年時間,以微商和創業爲吸引力,發展出超30萬“店主”,收到平臺費超過1.1億元,單日銷售超過1億元,獲得凱欣資本和鐘鼎創投2.28億元A輪投資,當紅明星吳秀波成爲代言人,這樣一家社交零售平臺App——雲集微店,令人羨慕。   然而,真相是,這家公司的商業模式被定性爲“傳銷”。記者獲得的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雲集微店有組織策劃傳銷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約808.41萬元,再罰款150萬元,合計罰沒超958萬元並上繳國庫。   7月16日,雲集微店CEO肖尚略向雲集店主發出一封公開信,針對上述事件作出了“回應”。他在公開信中表示,上述罰單是針對雲集微店兩年前的App銷售模式,但云集微店當時的經營模式與相關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傳銷活動是有本質區別的,已就地推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了整改,並得到政府監管部門、法律界人士的認同。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指出,儘管雲集微店也做了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模式變成了三個層級:經理—主管—店主,但經理還是從下線即主管和店主的繳費計酬,主管從下線店主的繳費中計酬,本質還是差不多。   工商認定雲集微店爲傳銷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發現,雲集微店是一個2015年5月正式上線的社交零售平臺,由浙江集商優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商優選)開發。   不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杭高新(濱)市監罰處字[2017]2101號)公開的內容卻顯示,從2016年1月7日開始,杭州濱江工商陸續接到多起關於雲集微店開展經營活動涉嫌傳銷的舉報,覈查發現雲集微店存在“入門費”、“拉人頭”和“團隊計酬”等行爲,這些行爲涉嫌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2016年1月20日杭州濱江工商正式立案調查。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描述,雲集微店的推廣模式爲:要成爲雲集微店的店主,須繳納一年365元的平臺服務費,成爲“店主”後,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加入成爲新店主,“店主”邀請新“店主”滿160名(直接邀請30名和間接邀請130名),即可成爲“導師”,團隊人數達到1000名,即申請成爲“合夥人”。至2016年3月8日,雲集微店在全國範圍內的店主達到了316735人,其中繳納365元平臺使用費的店主310221人,“合夥人”達到167名,“導師”1805名,共收取平臺服務費113230665元。扣除各項成本支出以及相應的稅費後,企業實際違法所得是8084106.85元。   據瞭解,“店主”只有發展成爲“導師”以後,才能拿提成,成爲“導師”後,導師所帶領的團隊每新發展一名“店主”,“導師”能從365元的平臺服務費中拿走170元,“導師”的上線“合夥人”能拿走70元。   監管部門認爲,雲集微店的行爲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根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傳銷及相關行爲處罰裁量基準》第七條,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2017年5月12日,對浙江集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做出了處罰。   雲集微店:已經進行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具罰單的主體是浙江集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肖尚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已經掛出對該企業的處罰,案件名稱是“浙江集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禁止傳銷條例案”,2017年6月3日前,企業已經自行履行罰款。   工商資料顯示,雲集微店App是由集商優選開發,法定代表人是肖尚策,其和浙江集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均是杭州博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資控股。值得注意的是,杭州博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肖尚略。   對於涉傳銷的行政處罰,肖尚略爲此專門寫了一封公開信,稱“接到了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張遲來的罰單。”肖尚略表示,2015年下半年,雲集微店採用的地推模式引起了一些外界爭議,因爲存在爭議,針對2015年的處罰直到最近才下發。   上述公開信還稱,2016年2月,在有關部門和法學人士的幫助下,雲集微店就對地推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了整改,並得到了政府監管部門、法律界人士的認同,已經成爲一家陽光下的、合法合規的社交電商平臺。“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張罰單是我們爲探索社交電商發展交出的學費,也是雲集微店從稚嫩走向成熟的轉折點,幫助我們及早發現了自身不足,促進我們更健康的成長。從這個公示的另外一面,大家可以看到的恰恰是雲集微店的商業模式已經合規上路。”   肖尚略表示,一年多來雲集微店發展迅速,順豐、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德運等知名企業都已經跟雲集達成了深度合作關係。   雲集微店市場總監楊偉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本來以爲這個處罰是不會有的,因爲時間已經拖了十幾個月了,然而5月份這個處罰還是下來了,公司也是非常震驚。後來想想還是需要出來和用戶解釋清楚,不然用戶可能會覺得是不是平臺的模式在政府那裏依然存有爭議,比如是不是還會涉及不合規的東西,涉及傳銷,由此對平臺存有疑慮。   既然雲集微店並不認可傳銷的定性,爲何不提起行政複議,而是選擇認罰呢?楊偉對此顯得有些無奈,“如果提行政複議會不會讓用戶覺得公司和政府關係不太好,還在和政府進行糾紛,是不是還沒有整改清楚等。我們其實只是想讓這個事情就這麼平靜地過去。”   吳秀波經紀人:跟雲集溝通過   打開雲集微店的網站,就能看到雲集微店代言人當紅影星吳秀波的形象廣告。   在得知雲集微店因兩年前的“地推模式”與《禁止傳銷條例》衝突遭到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出的超過958萬元的罰單後,吳秀波的經紀人楊女士於日前獨家回應《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其表示之前完全不瞭解前述情況。“吳秀波是今年纔開始代言的,廣告片也是前兩天剛剛拍完。”   “合作很可能會受影響,給這種商業模式有重大問題或爭議的企業代言,明星一是要考慮自身的法律風險;二是要顧及自己的公衆形象。”趙佔領表示。   楊偉稱,公司於今年4月份和吳秀波籤的合約,未曾想到這個行政處罰會下來,事情出來後公司就去找吳秀波(團隊)做了溝通,目前他們(吳秀波團隊)對這件事情還是包容和理解的。   楊女士則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回應稱,公司法務確實已經和雲集微店進行過溝通,雲集微店方面給公司法務的說法是(他們遭到監管部門)被罰的時間好像是2016年。“我們完全不知情,但也不能平白無故因爲一個消息就如何,也要去了解清楚情況。我們目前還在瞭解情況,而這需要一個週期。”   楊女士表示,法務正在收集相關數據信息,等收集完再和他們(雲集微商)交涉相關的內容。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麻策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廣告代言人是否需要和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核心判斷在於廣告代言人是否依據事實,使用過商品或接受過服務,特別是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務之中。吳秀波代言云集公司,其代言的是雲集的公司形象品牌還是特定商品或服務,以及雲集三級分銷模式是否屬於一種直接針對消費者的‘商品或服務’,均不甚明確,故仍存爭議。”   在麻策看來,雙方解約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但具體的原因到底是吳秀波因(雲集微店被罰)案子本身遭受到牽連至損害賠償(而解約),還是因其形象受到損害而導致解約,這個尚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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