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產品真僞存疑雲,廠家甄別明事實

購銷雙方對所售產品是否爲品牌正品存在爭議,在委託權威鑑定機構作出認定存在困難的情況下,法官充分調動司法智慧,委託生產廠家對產品進行甄別後出具相關意見,助力查明案件事實。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就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是一家工程設備經銷企業,2017年3月,原告與被告簽訂《採購訂單》一份,向被告採購某品牌一級空濾芯34個,空濾芯34個,價款合計144700元。訂單簽訂後,被告將34個一級空濾芯,34個空濾芯交付原告,原告分兩期付清貨款。

此後,原告將上述產品轉售給客戶,誰想客戶卻提出原告銷售的產品均系假貨,並拒絕收貨。經與被告多次協商溝通,雙方就涉案產品是否屬合同約定的某品牌產品仍存較大爭議。原告遂訴諸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採購訂單》,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價款,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被告表示,首先,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涉案產品系假貨;其次,被告也是從第三方處採購了涉案產品後轉售給原告,即便產品系假貨,其也無從知曉;最後,被告還認爲原告提出質量異議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採購訂單》約定的質量異議期,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於涉案產品是否系原、被告簽訂的《採購訂單》所載明的某品牌正品。

爲查明該節事實,在原、被告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委託涉案產品生產廠家對產品真僞作出甄別。承辦法官要求原告將涉案產品悉數運至法院(除原告應被告要求寄送給案外人辨別真僞的一套產品外),並由生產廠家派員進行查驗並拍照取證,被告在場予以見證。後,生產廠家向法院出具相應鑑定證明,該鑑定證明載明:其對33只型號爲XXXXX的空氣過濾器一級、33只型號爲XXXXX的空氣過濾器二級進行了拍照取證,經分析,上述產品並非該公司所生產銷售。對該證明材料,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

據此,法院認定被告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採購訂單》的約定,原告以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爲由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採購訂單》,合法有據,應於支持。合同解除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已支付的價款符合法律規定,應於支持,原告亦應向被告返還相應產品。此外,被告應就其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故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償付相應利息損失。

法官說案

本案的基本案情並不複雜,難點在於涉案產品的真僞認定。本案中原告雖提出了鑑定申請,但經詢問,多數鑑定機構稱產品真僞鑑定不屬於其業務範圍,另有一家鑑定機構表示能夠進行產品同一性鑑定,但需提供經雙方確認的同品牌同型號產品與涉案產品進行比對,由此勢必造成當事人訴訟成本大幅提高。

在此情形下,由生產廠家對產品性質進行認定是最爲經濟、高效的解決路徑,但起初廠家並不願配合法院工作,爲從最大限度上查明本案事實,承辦法官與廠家進行了多番溝通,並釋明相應利害關係,最終確認由原告將涉案產品運至法院,委託生產廠家在雙方當事人及法院的見證下對產品進行查驗、取證,並出具相應意見。最終,雙方對生產廠家出具的鑑定證明均不持異議,本案裁判所依據的關鍵事實由此得以固定。

文:範婷婷

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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