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問:本案法院爲什麼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爲小明提供辯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小莉爲小明辯護。

事件回顧

​某日夜深人靜

小明偷偷溜進小胖家

竊得現金一萬、金項鍊一條、鑽戒一個

第二天,小胖報警

公安機關隨即立案偵查

很快鎖定犯罪嫌疑人小明

並在小明家中搜出

現金一萬、金項鍊一條、鑽戒一個

經鑑定鑽戒價值人民幣十萬元

小明拒不認罪

並辯稱贓物爲二手市場收購所得

該案由檢察院公訴至法院

法院瞭解到

小明因經濟困難沒有爲自己聘請律師

於是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

爲小明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小莉爲小明辯護

以充分保障小明的訴訟權利

問:本案法院爲什麼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爲小明提供辯護?

答:法律援助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爲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立法本意

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通過向這些缺乏能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使他們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

小明因犯盜竊罪被起訴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

也沒有主動

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

指派律師爲小明提供辯護

以充分保障小明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35條、278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2條、11條、28條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

第2-3條風險提示

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特定的

不符合援助條件的公民或當事人

不可濫用法律服務資源

同時

法律援助提供的是無償的法律服務

如遇到法律援助律師索要相關財物

可向司法行政部門舉報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潘自強 漫畫:陳曦

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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