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4部門要求這樣貫徹落實
原標題:降低社會保險費率,4部門要求這樣貫徹落實!
抓緊研究制定實施辦法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要根據《方案》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在組織領導、具體任務、政策措施、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層層壓實責任,緊扣時間節點,對標對錶加以推進。
要嚴格執行《方案》有關規定,各地政策要規範統一,防止政策多樣,嚴禁“邊規範,邊突破”。
各部門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緊緊圍繞降費目標,統籌研究,明確職責,迅速行動,制定本部門的工作方案,並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組織實施,確保各項政策有效落地落細。
準確把握《方案》的有關政策
一
關於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各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單位繳費比例
高於16%的,
可降至16%;
低於16%的,
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
省內單位繳費比例不統一的
高於16%的地市
可降至16%;
低於16%的,
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
目前暫不調整單位繳費比例的地區,要按照公平統一的原則,研究提出過渡方案。
各地機關事業單位
基本養老保險
單位繳費比例
可降至16%
二
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
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份,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
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25號)已納入降費範圍的統籌地區,原則上繼續實施,保持力度不減。
此前未納入降費範圍但截至2018年底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達到階段性降費條件的統籌地區,要按規定下調費率,確保將符合條件的統籌地區全部納入降費範圍。
階段性降費率期間,費率確定後,一般不做調整。
四
關於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
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覈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
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爲保證新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提出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措施,並加強對各地的指導。
五
關於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調整計算口徑後的本地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覈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允許繳費人在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以減輕其繳費負擔、促進參保繳費。
六
關於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各地要逐步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完善省級統籌制度,爲全國統籌打好基礎。
2020年底前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印發關於推進省級統籌的具體指導意見。
七
關於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
爲進一步均衡各省份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逐步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2019年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至3.5%。具體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另行部署。
八
關於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徵收體制繼續徵收,穩定繳費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徵管職責如期劃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醫保部門要抓緊推進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等各項工作,切實加強信息共享,確保徵收工作有序銜接。
各地要按照要求,合理調整2019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務必使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保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