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農民工普遍存在,但由於農民工流動性強,加之建築企業整體不規範,導致實務中農民工問題複雜多變,建築企業在遭遇農民工時,容易在財稅上出現風險。究竟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實務中我們常見的形式有三種:

一、直接向農民工發放工資

這種模式其實就是將農民工當做建築企業自己的員工,通過發放工資形式在賬務列支成本。看似簡單易行,但其實問題很多:

1、臨時工工資扣除需要具備嚴格條件

農民工屬於臨時員工,但仍然是員工的一種,工資在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簽署勞動用工合同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又進一步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臨時工合同本質上就是以完工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合同,無法確認民工的合法員工身份,工資不能直接扣除。

(2)代扣個稅

既然是員工,工資當然應當代扣個稅。

(3)繳納社保

早在2009年,國家就制定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制定了農民工繳納社保的要求:單位繳費比例爲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爲4%至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並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規定了農民工流動後轉移接續的基本辦法。

但實務中,由於政策的不接地氣,也由於其他複雜原因,農民工社保繳納困難重重。各地社保部門對建築企業繳納農民工社保也監管寬嚴程度不同。但隨着2019年各地城鎮職工社保開始移交稅務機關,建築業農民工社保問題將重新提上議事日程。

(4)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既然是內部員工,農民工必須接受公司統一管理,最直接的證據就是考勤記錄。

建築企業具備以上四個條件,農民工工資纔可以作爲工資薪金在所得稅前扣除。

2、農民工工資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作爲工資薪金,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二、要求包工頭提供發票

這種模式對企業而言固然不錯,至少取得了對應的合規票據,但實務中依然注意兩點:

1、代開發票的手續與稅率

個人向企業提供勞務,無法自行開具發票,只能到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需要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繳納3%增值稅,通常按照生產經營所得覈定徵收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常見的爲1.5%)。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

2、個人提供建築服務的法律風險

按照建築法的規定,建築企業應將勞務分包給具有資質的企業,民工活工隊顯然沒有施工或者勞務資質,未來會給建築企業帶來行業管制風險。

三、要求工隊成立勞務公司或掛靠勞務公司

最穩妥的做法顯然是建築企業同勞務公司簽署分包合同,要求勞務公司向建築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那麼工隊必須設立勞務公司,或者自行掛靠勞務公司方可實現合規票據。作爲勞務公司,承接施工單位的勞務工程,按照9%或者以清包工方式選擇3%繳納增值稅,可向施工單位開具專用發票。

當然,實務中如果出現掛靠,可能引發另外一種嚴重的掛靠風險,此處不再贅述。請關注作者文章《建築業掛靠的核心問題與營改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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