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被告上海繩藝公司未舉證證明案涉商品在促銷活動前七日內以其所標的原價進行銷售,該行爲已構成價格欺詐行爲,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上海繩藝公司未提交案涉商品在促銷活動前七日內以其所標的原價進行銷售,該行爲已構成價格欺詐行爲,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被告上海繩藝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價格欺詐”的認定

裁判要旨

商家以虛假的原價折扣形式宣傳促銷,構成欺詐,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達成交易,最終不僅要承擔返還貨款的義務,還應擔負三倍商品價款的賠償責任。

【案情】

2018年1月31日,原告張某在被告繩藝公司在天貓網絡購物平臺註冊名稱爲繩藝旗艦網店購買:1.繩藝足金黃金元寶貔貅手鍊男士3D硬金路路通轉運珠手串女情侶首飾一副,原價5548元(5548元用刪除線劃除),先領券活動價4988元。2.繩藝黃金石榴石貔貅手鍊3D硬足金999路路通轉運珠金珠男女款首飾一副,原價1880元(1880元用刪除線劃除),先領券活動價1518元,原告實際支付6446元(扣除店鋪優惠等)。被告於當日發貨,原告於2018年2月3日晚上9時3分簽收。原告張某向被告繩藝公司客服質問原價與實際價格差距較大,希望給出合理解釋,被告客服以不清楚爲由未予回覆。原告以被告虛構原價構成價格欺詐爲由要求被告退款並賠償三倍損失,訴至法院。

【裁判】

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爲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原告張某從被告上海繩藝公司購買“繩藝足金黃金元寶貔貅手鍊男士3D硬金路路通轉運珠手串女情侶首飾”“繩藝黃金石榴石貔貅手鍊3D硬足金999路路通轉運珠金珠男女款首飾”,雙方成立真實有效的買賣合同關係,該買賣合同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等規定,虛構原價、虛構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應屬價格欺詐行爲,其中“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爲原價。本案中,被告上海繩藝公司未提交案涉商品在促銷活動前七日內以其所標的原價進行銷售,該行爲已構成價格欺詐行爲,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被告上海繩藝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張某主張要求被告上海繩藝公司退還價款6446元並賠償三倍19338元的要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應在上海繩藝公司退還貨款的同時退回所購商品,如不能退回商品按照所購價款予以扣減。綜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令被告上海繩藝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原告張某貨款6446元,並按貨款三倍賠償原告19338元,原告張某退還被告所購兩件首飾,託運費由被告承擔。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評析】

隨着互聯網的廣泛運用,網絡購物逐步成爲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在網絡購物活動中,很多商家經常推出能夠激起購買慾望的優惠折扣活動,一些消費者因此盲目購物而受到侵害。如何認定商家的價格欺詐行爲,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必須準確把握和適用法律規範進行探究和剖析。

價格欺詐的理論基礎是民事欺詐。民事欺詐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爲。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有:客觀上有欺詐行爲;欺詐人主觀上存在故意;表意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判斷;表意人因陷入錯誤而爲意思表示。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關於價格欺詐。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等規定,虛構原價、虛構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應屬價格欺詐行爲,其中“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爲原價。本案中,被告上海繩藝公司未舉證證明案涉商品在促銷活動前七日內以其所標的原價進行銷售,該行爲已構成價格欺詐行爲,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對經營者知法犯法的欺詐行爲堅決予以打擊,爲進一步打擊和管制不法銷售者的虛假宣傳等行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門設立有懲罰性條款,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承前所述,本案已認定被告虛假宣傳的手段構成價格欺詐,其應返還貨款,同時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金。

本案案號:(2018)豫0902民初4635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孫豔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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