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系棉花公司六十年代精简职工。

60年代初精简退职生活补助费该如何争取,到法院起诉可以吗?

1983年陕西省劳动厅发布了《陕西省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的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公司据此提出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申请,棉花公司亦按照该规定支付至2007年12月。

2008年1月至2016年12月,棉花公司每年向原告发放300元生活补助费。后薛某得知期间公司未按省人社厅历年印发的《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就一直找棉花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2016年12月之后,按标准向薛某发放了生活补助费。

60年代初精简退职生活补助费该如何争取,到法院起诉可以吗?

薛某就补发生活费提起仲裁,仲裁以超过受理时效不予受理。

薛某不服,提起上诉

诉请:棉花公司支付薛某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的生活补助费24936元;判决棉花公司履行陕人社发[2016]29号文件。

一审法院

经本院查明,被告棉花公司系某区供销联社下属企业,于2002年5月经批准关闭,2011年8月上报为停产企业,2014年至2018年均被认定为困难企业。

[2018]5号关于印发《某区深化供销社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区财政局要会同供销社等部门,按照省政府陕政发[2010]53号和市政府[2011]23号等文件,制定具体方案,在3年内解决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生活费发放等历史遗留问题。

60年代初精简退职生活补助费该如何争取,到法院起诉可以吗?

本院认为,薛某系六十年代精简职工。自1983年以来领取生活补助费至今。从相关文件及棉花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明确的是棉花公司未发放生活补助费系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企业效益不好,在经营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文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裁定:驳回上诉。

薛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响应国家号召,精简退职务农的职工。

60年代初精简退职生活补助费该如何争取,到法院起诉可以吗?

1983年陕西省劳动厅发布了《陕西省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的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金的暂行规定》,棉花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生活费至2007年12月。

2018年3月某区发文《某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在三年内逐步解决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照文件的要求棉花公司应该执行。

棉花公司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60年代初精简退职生活补助费该如何争取,到法院起诉可以吗?

事实和理由:确实是有相关文件,但是区棉花公司已经停产多年,公司无力支付,区财政亦未将该专项资金下拨。且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是贯彻落实政策的问题。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薛某诉请被上诉人棉花公司要求落实相关待遇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983年陕西省劳动厅发布了《陕西省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的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被上诉人亦一直按照该规定的要求执行。

60年代初精简退职生活补助费该如何争取,到法院起诉可以吗?

陕人社发(2018)33号文件要求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补助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提高,薛某要求棉花公司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待遇,该诉求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棉花公司亦应当按照文件的要求落实薛某的相关待遇。

综上,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例点评

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的问题也是由来已久,83年之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费用由原单位负担,也是允许的,但是后期,有部分省份出台的政策,在执行地方规定时将外省精简回原籍安置老职工的救济推给了原工作单位,导致了不少问题。

60年代初精简退职生活补助费该如何争取,到法院起诉可以吗?

如今有部分国企正如本案提到的棉花公司,关停并转的也不少,无力支付这笔养老金,也未和职工说明,侵占了职工权益。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跑了好多次也没有解决好。

这是北京的政策,《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8]4号), 一、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统一提高到每月525元。今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比照本市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同时调整。

有好的政策,还要抓紧落实,才能把迟来的幸福及时传递给那些当初响应国家号召的老职工,2018年,许多政府都是在找痛点,老百姓的痛点,就是政府值得改善的地方。薛某这批人早已退休,在这个年龄还在为这么点微薄的补助东奔西走,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走上法庭的,但现在看来,此路不通。愿他的问题早日得到妥善解决。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