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爲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行政許可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本篇內容中公吉林事業單位提供法律知識《行政許可聽證與行政處罰聽證之間的區別》。

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是行政法中的重要的知識點,我們知道行政法調整的對象之間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即官和民之間的關係,官稱之爲行政主體,民稱之爲行政相對人。官和民之間的關係爲,官管民,民不服官管可以進行救濟。其中官管民是通過實施行政行爲來進行調整,那麼這個地方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是典型的行政行爲。在我們事業單位中對於這兩之間的考察是較爲頻繁的,是一個考察概率較高的知識點。而這部分在考查的時經常對於兩者之間在聽證的部分進行混淆出題,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們需要對比記憶,方便在做題的時候能清楚區分,提高做題的正確率。接下來我們來看看他們之間的幾點區別:

一、啓動方式不同

行政許可:依職權和依當事人申請來啓動

行政處罰:適用於三種處罰情形——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和較大數額的罰款並由當事人申請

二、時間不同

行政許可:當事人聽證的,應該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申請

行政處罰:當事人聽證的,應該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

三、聽證筆錄的適用不同

行政處罰:不作爲行政處罰決定的唯一依據。

行政許可:聽證筆錄可以做爲行政許可的唯一一依據

因爲在行政處罰中,罰不罰,怎麼罰是不是由老百姓三言兩語來決定的呢?很顯然不是,怎麼罰我們應該聽法律的,所以這裏不是唯一依據。

四、 公開方式不同

行政處罰:應當公開,但涉及到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不公開

行政許可:一律公開

從以上總結我們可以看出,關於行政許可的聽證與行政處罰的聽證之間一共有四處區別,相對來說還是很好記憶,對於我們法律而言要對知識點清楚的記憶,因爲法律有一個考法就是進行文字遊戲,做題時需要看清每一個字,且需要看清題目的問法,所以我們在做題切勿粗心大意。下面我們進行一道例題分析:

【例題】(多選)關於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聽證規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7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

B.行政機關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公開舉行聽證

C.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對聽證主持人可以依照規定提出迴避申請

D.舉辦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不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唯一依據

【答案】BD。解析:選項A正確。《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選項B錯誤。《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選項C正確。《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爲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選項D錯誤。《行政許可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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