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酒水渠道爭奪,如何辨別商業賄賂和商業競爭

  快消品行業是一個激烈競爭的行業,尤其是在酒類,在現實操作中,很多企業也會對其銷售業績出色的終端門店進行獎勵,比如獎勵一輛汽車,或者大額獎金。如何區分獎勵和商業賄賂?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葛惠彪律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要看雙方提前約定的內容,比如雙方是以一個銷售數量或金額爲約定,達成之後給予獎勵,這在商業行爲裏不能算明確的違法,這是正常的經營活動,如果在約定中含有不允許銷售其他的酒,或對其他的酒的擺放有侵蝕性的約定,那就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

但他也坦言,如果碰到雙方有些內容是口頭約定的,如果雙方都保持緘默,那麼舉證就會變得非常困難。

有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律人士表示:“是不是涉嫌商業賄賂,要看費用怎麼走?重點就是看賬目和發票。”正常情況下,企業給經銷商獎勵方式有很多,比如有的廠方會給經銷商打折,採取年底沖銷的方式給予銷售商一定的折扣,或者採取買贈的方式,這都屬於合法的方式,但因爲沖銷會導致扣減當年的業績,所以一般都會採取其他的辦法。

上述法律人士告訴記者,通常商業賄賂都是採用不影響企業業績的情況下,單獨以其他名義虛構沒有發生的服務事項,然後打到終端的賬戶上,比如諮詢費、廣告費等等。“比如你把定價20元的貨物以5元的價格便宜賣給別人,那是促銷,但如果你以20元價格賣出,並開了20元的發票,然後將15元私下轉給對方,那就有問題了。”

事實上,相關公司涉嫌商業賄賂案中,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觀點就很具有代表性。

該局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禁止經營者爲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的行爲,其實質是禁止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利益引誘交易。經營者無論將這種利誘給予交易對方單位或個人,還是給予與交易行爲密切相關的其他人,也不論給予或收受這種利益是否入賬,只要這種利誘行爲以爭取交易爲目的,且影響了其他競爭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公平競爭,就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禁止的商業賄賂。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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