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爲深入貫徹國家大數據發展戰略,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上海市大數據發展實施意見》(滬府發〔2016〕79號)等重要文件精神,推進本市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建設,培育優質大數據服務供應商,促進本市大數據應用和產業發展,打響本市大數據品牌,有效支撐本市數字經濟領域創新發展,現就開展2019年度上海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推薦目錄(以下簡稱《推薦目錄》)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推薦單位應於2019年6月17日前,將《上海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推薦目錄申請書》(紙質文件一份和電子檔光盤)及《上海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推薦目錄申報信息彙總表》(紙質文件一份和電子檔光盤)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信息化推進處,逾期將不予受理。

有關單位:

爲深入貫徹國家大數據發展戰略,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上海市大數據發展實施意見》(滬府發〔2016〕79號)等重要文件精神,推進本市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建設,培育優質大數據服務供應商,促進本市大數據應用和產業發展,打響本市大數據品牌,有效支撐本市數字經濟領域創新發展,現就開展2019年度上海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推薦目錄(以下簡稱《推薦目錄》)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請列入《推薦目錄》的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的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是指從事數據生產、採集、存儲、加工、分析、安全、應用等經濟活動,提供數據治理,以及大數據產品的研發、設計、實施、集成、運維等相關信息技術服務,並具備解決方案供應能力的產品供應商、服務提供商和系統集成商;

(二)依法在本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金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具備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項目實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會信用;

(三)上一年度大數據主營業務收入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符合上海市大數據產業發展導向,在所服務的1-3個主要行業領域影響力大,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在細分領域處於優勢地位,具有鮮明的示範性;具備從方案設計、建設實施到運維服務等解決方案供給能力;積極探索採用新的服務模式和業態,促進大數據技術產業化。

(五)申報單位需近三年未發生環保、安全、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爲,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工作程序

(一)各區大數據產業主管部門(經委、科委、信息委或科經委等)、中央在滬企業作爲推薦單位,負責所管轄的大數據服務供應商組織申報工作。

(二)申報單位填寫《上海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推薦目錄申請書》(見附件1),並報送所屬推薦單位。申報單位對所報文件及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推薦單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對申報單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初審和嚴格把關,並彙總上報《上海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推薦目錄申報信息彙總表》(見附件2)。

(四)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開展第三方專家評估工作;評估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編制形成《推薦目錄》,對外正式發佈,《推薦目錄》有效期爲一年。

三、工作要求

(一)推薦單位應於2019年6月17日前,將《上海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推薦目錄申請書》(紙質文件一份和電子檔光盤)及《上海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推薦目錄申報信息彙總表》(紙質文件一份和電子檔光盤)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信息化推進處,逾期將不予受理。

(二)列入《推薦目錄》的服務供應商應每半年定期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報告企業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三)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四、《推薦目錄》的使用

列入《推薦目錄》的服務供應商,享有以下優先權:

(一)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部委項目;列入本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培育計劃和重點企業庫;優先考慮列入本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二)向政府部門及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實施信息化項目建設時予以推薦。

(三)優先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大數據國際論壇、行業沙龍、高端峯會等活動;優先列入上海市大數據案例集;在電視臺、平面媒體、新媒體等各類市級宣傳平臺上予以宣傳。

五、申明

我委從未委託任何機構或個人代理上海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推薦目錄申報事宜,請申報單位自主申報,我委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進行受理和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機構或個人假借我委工作人員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向我委舉報。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9年5月6日

聯繫方式:市經濟信息化委信息化推進處(大數據發展處)

聯 系 人:李強、崔曉君

聯繫電話:23117649、15921339869

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繫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號5號樓1010室

聯繫郵編:200125

  • 附件:【 1.上海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推薦目錄申請書】
  • 附件:【 2.上海市大數據服務供應商推薦目錄申報信息彙總表】
  • 附件:【 3.各區大數據產業主管部門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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