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推动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摘要:第三条广西工业龙头企业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审核,由行业专家进行评分,通过开展工业龙头企业评选,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和骨干支撑作用,推动产业集群发展。(二)加分项得分=参与形成标准得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得分+是否属于上市企业或列入上市企业培育期得分+拥有研发平台数量得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得分。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8〕30号)精神,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推动我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关于推动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于2019年5月30日前反馈我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以“×市(单位、企业、个人)+反馈意见”命名),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唐海蓉,0771-8095065。
通讯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503号室。
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入库评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8〕30号)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19〕4号)等文件精神,集中培育一批工业龙头企业,厚植工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业龙头企业是指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骨干企业。
第三条广西工业龙头企业评选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审核,由行业专家进行评分,通过开展工业龙头企业评选,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和骨干支撑作用,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每两年组织开展工业龙头企业评选工作,在评价年的7月31日之前完成,评价数据以评价年上一年度为准。
第四条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纳统企业、或已纳统企业的所属集团公司。
(二)以集团公司申报的,申报所列子公司(如有)必须是集团控股的子公司。
(三)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四)具备法人资格,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时间。
(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持续盈利,营业收入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利税增长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无因财政资金使用失信、失范行为受到信用惩戒等不良记录,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发生重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超能耗限额标准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
第五条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的营收规模。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超过10亿元,低于10亿元的须在同行业中名列前十。
(二)对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带动力,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具有比较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各级工信部门应将入库龙头企业作为日常管理、服务的重点,动态跟踪、掌握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各级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参与配合龙头企业培育库入库遴选工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严格把关,共同推进工业企业培育库入库遴选。
第八条企业申报入库龙头企业,须如实、准确填报申报材料,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伪造申报材料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当年及下一次申报资格。已获得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如在相关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数据造假,撤销其龙头企业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终止,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未来两次申报资格。
第九条入库龙头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及未来两次申报资格。
第十条入库龙头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通过所属县(市、区)工信部门逐级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的市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入库推荐审核表》;
2.企业情况介绍和发展规划;
3.《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入库推荐审核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市工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推荐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数据和行业专家打分。根据得分情况对初选入库企业进行排序,每个行业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为候选龙头企业。候选龙头企业名单在我区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最终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两年期满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入库评分体系由评分项、加分项和限制条件三部分构成。
第十三条评分项由总量规模、发展效益、研发创新和社会贡献共4个板块13项指标组成。
(一)总量规模评价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进出口规模3项指标。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纯收入总额扣除应纳税金后的余额,以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进出口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进出口的总额,反映的是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的强弱,以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二)发展效益评价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利润率、单位从业人员主营业务收入、产品产销率4项指标。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是指企业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前一年同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做比较,根据统计部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数据进行核算;利润率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利润水平的相对指标;单位从业人员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以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产品产销率是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申报前一年)已经销售的产品总量与可供销售的工业产品总量之比,反映了工业产品生产实现销售的程度,即生产与销售衔接程度。
(三)研发创新评价包括企业R&D投入强度、研发人员占比、专利申请量3项指标。
其中企业R&D投入强度是指研发经费支出与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人员占比是指企业当年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专利申请量是指专利机构受理技术发明申请专利的数量,是发明专利申请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之和,反映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活动的活跃程度。
(四)社会贡献评价包括从业人员、上缴税金、区内上下游配套企业数量3项指标。
其中从业人员是指企业当年全部从业人员数量;上缴税金是指企业年度上缴的总税收数据以税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上下游配套企业是指企业的产业链带动能力,上游企业主要生产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下游企业主要从事深加工或改性处理等环节。
第十四条加分项由主导或参与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平台等10项指标组成,加分项直接在总分上体现,不设权重。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得参与龙头企业评选。
(一)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无环保、安全、质量、纳税、金融、统计以及科研诚信等方面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
(三)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不含B级)。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5%(不含75%)。
第十六条评分项得分由指标分值和权重确定,分值和权重采用专家打分法综合确定,具体确定方法见附件说明。
第十七条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获得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的企业,直接入选龙头企业。
第十八条评分方法。
(一)评分项共有4个板块,每个板块为一级指标,板块下13项指标为二级指标,各一级评选指标总分按100分制,根据龙头企业一级指标得分,再分别乘以各自的权重以及加分项得分之和为最终分值。
龙头企业一级评选指标分值,是该企业各项二级评选指标得分之和乘以相应权重;二级评选指标得分是该企业指标数值除以行业最高值乘以二级指标分数。
二级指标基础分=企业数值/行业最高值*指标分数。
(二)加分项得分=参与形成标准得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得分+是否属于上市企业或列入上市企业培育期得分+拥有研发平台数量得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得分。
(三)企业综合得分=总量规模得分×相应权重+发展效益得分×相应权重+研发创新得分×相应权重+社会贡献得分×相应权重+加分项得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龙头企业评分项指标、权重
2.加分项指标及分值
3.限制条件
附件1 龙头企业评分项指标、权重及计算方法
序号 |
指 标 |
分数(分) |
权重(%) |
|
1 |
总量规模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50 |
40 |
利润总额(万元) |
30 |
|||
进出口规模(万美元) |
20 |
|||
2 |
发展效益 |
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 |
30 |
25 |
利润率(%) |
30 |
|||
单位从业人员主营业务收入(万元/人) |
25 |
|||
产品产销率(%) |
15 |
|||
3 |
研发创新 |
企业R&D投入强度(%) |
50 |
20 |
研发人员占比(%) |
25 |
|||
专利申请量(个) |
25 |
|||
4 |
社会贡献 |
从业人员(人) |
20 |
15 |
上缴税金(万元) |
40 |
|||
区内上下游配套企业数量(个) |
40 |
附件2 加分项指标及分值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
1 |
主导或参与形成国际级标准(个) |
|||
#牵头形成国际级标准 |
6 |
|||
#参与形成国际级标准 |
3 |
|||
2 |
主导或参与形成国家级标准(个) |
|||
#牵头形成国家级标准 |
3.5 |
|||
#参与形成国家级标准 |
1.5 |
|||
3 |
主导或参与形成行业级标准(个) |
|||
#牵头形成行业级标准 |
1.5 |
|||
#参与形成行业级标准 |
0.75 |
|||
4 |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
1.5 |
||
5 |
属于上市企业 |
3.5 |
||
6 |
列入上市企业培育期 |
1 |
||
7 |
国家级研发平台 |
4 |
||
8 |
自治区级研发平台 |
1.5 |
||
9 |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
特等奖加20分 |
一等奖加12分 |
二等奖加8分 |
第一单位 |
20 |
12 |
8 |
|
第二单位 |
15 |
8 |
6 |
|
第三单位 |
10 |
6 |
4 |
|
第三单位以后 |
5 |
3 |
2 |
|
10 |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获得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 |
直接入选龙头企业 |
附件3 限制条件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入门标准 |
1 |
限制条件 |
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无环保、安全、质量、纳税、金融、统计以及科研诚信等方面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 |
有:否决企业参与龙头企业评选 |
2 |
纳税信用等级 |
B级以上(含B级)可参与龙头企业评选 |
|
3 |
资产负债率(%) |
75%以下可参与龙头企业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