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順慶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袁某等三人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該案是順慶區首例污染環境罪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7月9日,位於南充市蓬安縣巨龍鎮的某潤滑油加工廠負責人袁某安排何某某負責清理油廠內的油渣與廢棄油,何某某遂聯繫蔣某找貨車運送。7月9日到12日期間,被告等人先後三次在廢棄土場、廢棄屋基以及他人魚塘內傾倒混油渣土(屬於危險廢物)共計199.6噸。順慶區環境監測站檢測證實,魚塘內漂浮的含油物質爲石油類,兩魚塘石油類分別超標76.4倍、107.4倍。

公訴機關認爲,三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危險廢物並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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