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 被告公证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没有按照《遗嘱公证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要求遗嘱人雷撼提供南部县老家房屋的产权证明,其公证行为存在过错,但并不影响雷撼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公证书合法有效, 也不必然导致雷豹的财产损失。雷豹虽然未能继承遗嘱所涉及的南部老家的房屋, 但已经通过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获得了遗产7万元,且雷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行为实际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雷豹主张公证处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

一老人临终立下遗嘱,城市的房子及存款等由妻子继承,农村的住房由养子继承,南充一家公证处对其遗嘱做了公证。但事后发现,老人在农村的房子早已坍塌,不复存在,意味着他什么也没留给养子。后经法院判决,养子获得养父遗产7万元。之后,养子又把为养父做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告上法庭,认为因其工作失误导致自己未分得遗产,索赔15万元。

(网络配图)

老爷子生前立遗嘱 给养子开了“空头支票”

雷撼生前是南充市某单位职工,他早年在南部老家抱养了一个儿子, 取名叫雷豹。后来雷撼到南充工作后,雷豹一直在农村生活。

雷撼的原配妻子去世后, 他于1993年与柳嫚登记结婚。2012年7月4日,雷撼立下《生前遗嘱》,将他与柳嫚的共同财产位于顺庆区的一套住房属于他个人的部分交柳嫚继承,他的存款和现金全部交柳嫚继承, 他在南部乡下老家的一套住房归养子雷豹继承。 经雷撼申请,2012年7月5日,南充某公证处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

雷撼于2017年1月病逝。2017年2月,柳嫚向顺庆区法院起诉,请求按照经过公证的《生前遗嘱》分配遗产。该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雷撼的《生前遗嘱》第四条称“我在南部老家的住房所有权归养子雷豹继承”,但经法院调查,雷撼在南部县乡下老家的祖宅已经垮塌, 雷豹现在南部县老家居住的房屋是其本人修建, 且取得了房屋产权证,雷撼实际并未给雷豹留有遗产。雷豹在雷撼死亡时已系七级伤残, 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考虑到雷撼生前遗嘱中确有给雷豹留下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雷豹除享受国家低保外无其他收入来源, 无法维持其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法院认为应当在遗产处理时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 遂判决雷豹继承雷撼银行存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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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状告公证处 索赔近15万元

2018年10月, 雷豹把为养父遗嘱做公证的公证处告上顺庆区法院, 索赔损失149468.408元。

法庭上,原告雷豹称:2017年2月,我从柳嫚提供的公证遗嘱中发现了重大问题: 第四条所记载的遗嘱内容, 即雷撼名下在南部老家的房子根本不存在。根据《遗嘱公证实施细则》第七条,要求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但档案中并没有遗嘱中所称“南部老家房子”的相关房产资料。 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不真实,导致我未能分得相应遗产,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公证处则辩解, 我们为雷撼遗嘱办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的程序合法,雷撼的遗嘱完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公证遗嘱第四条所记载的遗产为农村房屋, 与城市房屋有区别,故公证时没有要求出具产权证明。即使该房产不存在, 也不影响遗嘱其他条款的效力。 况且雷豹与其继母柳嫚的继承纠纷已在2017年审结, 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未否认公证遗嘱的效力, 而且已将雷撼的部分遗产分配给了雷豹, 因此并不存在因公证处失误给雷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公证有错但原告未受损 两级法院驳回诉请

公证处是否因工作失误导致雷豹未分得养父遗产, 双方争论不休。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 被告公证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没有按照《遗嘱公证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要求遗嘱人雷撼提供南部县老家房屋的产权证明,其公证行为存在过错,但并不影响雷撼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公证书合法有效, 也不必然导致雷豹的财产损失。 雷豹虽然未能继承遗嘱所涉及的南部老家的房屋, 但已经通过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获得了遗产7万元,且雷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行为实际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雷豹主张公证处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12月12日,该院一审判决驳回雷豹的诉讼请求。雷豹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日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当事人为化名)段萍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内容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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