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案情概览】

冯先生是甘肃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17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冯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但因为拆迁补偿问题没有解决,冯先生一直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冯先生在委托圣运律师维权后,因没有任何征收文件,律师只能通过向省市县三级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来获取案件证据材料。在信息公开获取的材料中,只有一份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2017年4月,冯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政府以补偿安置公告的形式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在整个诉讼过程,县政府未提交任何证据。

2018年1月,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行政法规定县政府作为征收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县政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与其提供的,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遂以为作出确认县政府以补偿安置公告的形式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点评】

在冯先生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两个问题:

一、县政府在诉讼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最终被判决确认违法。市中院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被征收人被管理地位,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的。基于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法律规定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充分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结果,其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则,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取得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做出行政行为时公正、合法,保证所用证据符合法定证明标准,否则必然是违反法定行政程序,其所做行政行为将被依法撤销。

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具有主动执法的权力,而被征收人所处的被动地位也决定了被征收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无法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我国法律把举证责任分担给了行政机关。

二、征地公告是政府部门开始征地的告知性文件,也是被征地人知晓自身权益发生变动的文件。县政府未进行公告就开始实施征地这当然也是不合法的。那么关于征收必须公告,法律有事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依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权利和义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被征收人有权对其提出不同意见,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与“拟征地公告”阶段的提意见、听证是不同的,必须得到保障。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征地公告是土地进行征收的一个必经环节,负有公告义务的政府如果不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将面临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寄语】

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认定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加以判断,作出程序违法,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应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另外,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征收拆迁,法定程序不能“偷懒”,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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