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專業主義與民間樸素的正義追求並不相悖,而是需要有通暢的渠道集納民間意見,讓司法解釋更好地還原立法本義、常情常理。法治專業主義與民間樸素的正義追求並不相悖,而是需要有通暢的渠道集納民間意見,讓司法解釋更好地還原立法本義、常情常理。

法治專業主義與民間樸素的正義追求並不相悖,而是需要有通暢的渠道集納民間意見,讓司法解釋更好地還原立法本義、常情常理。

▲最高檢官網截圖

社論

5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亮點頗多,明確法律制定、修改、廢止後,相關司法解釋與現行法律規定相矛盾的內容自動失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相關司法解釋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而最讓公衆關注的亮點無疑是:“涉及廣大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在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這爲司法解釋更好體現“司法爲民”,提供了有效的民間參與渠道。

法律設定了公民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而解決“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則需要制訂司法解釋,按《立法法》的規定,這隻能由最高法和最高檢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行使。司法解釋不是對現行法律的“超越”,而是對具體法概念外延的確定、法律性質的釐清,司法解釋是爲更好體現立法本意,將法律與現實結合得更緊密,避免法律空轉的尷尬。

立法要體現民意,司法解釋也要體現民意,有必要將公衆關於是非對錯的民聲呼籲依法吸納到司法解釋工作中。因爲“司法爲民”既是司法解釋工作的邏輯起點,也是司法解釋的目的所在,最終是爲了讓司法解釋建立在堅實的法理、人心基石之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其實經歷過2006年、2015年兩次修訂,這次已是第3次修訂。高頻次的修訂也跟我國不斷推進的司法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以及互聯網傳播模式下民意-司法高頻互動有着直接關係,彰顯出司法解釋修訂過程的程序正義。

此次《規定》有多個條款體現了“以人民爲中心”的原則,注重民衆對事關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享有知情權。如《規定》第9條明確,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訂司法解釋的議案或者提案,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訂司法解釋的建議,都可以作爲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

15條明確,司法解釋意見稿應當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這些都充分體現了最高檢制訂司法解釋的“開門心態”,制訂解釋的動議不僅可以來自檢察系統內部,還可來自外部——有關機關、社會團體,甚至公民個人都可以提出制訂司法解釋的建議。

法治專業主義與民間樸素的正義追求並不相悖,而是需要有通暢的渠道集納民間意見,讓司法解釋更好地還原立法本義、常情常理。在之前一些個案中,特別是一些關於死刑標準、正當防衛適用範圍、未成年人霸凌問題的個案,輿論紛紛擾擾,有關司法機構積極響應,關鍵就是精準權衡司法標準和民間訴求。

此次新規實施之後,更多與民生利益相關的司法解釋,將由最高檢“敞開大門”,傾聽民間的訴求,回應民間關切。“開門制訂司法解釋”,對提升人民羣衆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必將大有裨益。

編輯:井彩霞 校對: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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