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暴治理擬趨嚴懲治。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佈《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澎湃新聞觀察到,前述三部門就懲治網暴向社會徵求意見,意在進一步規範網暴觸法界限,強化網暴治理。針對網絡暴力立法規制議題,曾有全國人大代表呼籲出臺《反網絡暴力法》專門性法律,以此實現網暴行爲常態化治理。但也有法學學者認爲,現有法律規範已有關於網暴相應的處理、制裁機制,需警惕過度立法傾向。

人大代表呼籲專門性立法,學者提醒應警惕過度立法傾向

前述《指導意見》指出,對於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衆”錯誤傾向。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體現從嚴懲治精神,讓人民羣衆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

意見列明,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佈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關於治理網絡暴力,散見於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規範性文件,如《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綜合立法,其中《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英雄烈士保護法》等專門立法以及兩高相關司法解釋中亦有涉及。

近期,武漢遭碾壓兒童的母親墜樓身亡、“粉發女孩”自殺、劉學州事件……多起因網暴導致的極端案例,也引發了“網暴行爲是否有必要單獨立法”的討論。

2023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委員呼籲加強對網絡暴力立法。網絡暴力亦被寫入兩高工作報告:“讓人格尊嚴免遭網絡暴力侵害”“堅決懲治網暴‘按鍵傷人’”。

全國人大代表、TCL創始人李東生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曾建言,惡性網暴事件屢禁不止,網絡暴力治理工作依然任重而道遠,出臺《反網絡暴力法》是治理網絡暴力的良方。

他認爲,當前在法律層面對於網絡暴力缺乏精確定義,以及明確的可操作性司法解釋,尤其缺乏反網絡暴力的專項法律條款作爲指引,這導致在實際訴訟過程中,法官裁判規則無法統一,自由裁量權較大。

“治理網絡暴力還存在違法行爲和主體認定難、違法證據取證難、治理週期長的問題。網絡暴力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需要逐步從運動式整治轉向常態化治理。”李東生爲此建議:完善網絡暴力的司法解釋,針對打擊網絡暴力進行專門立法;加大網暴事件中施暴者懲治力度,對情節嚴重的提起公訴;落實網絡平臺主體責任,提升網絡暴力應對效率。

但有法學學者認爲,制定《反網絡暴力法》的必要性尚需斟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宏觀察指出,呼籲制定《反網絡暴力法》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現行防網暴規範散落在衆多法律法規中,希望制定新法用一個法律規範把這些規範統和起來,可以促進各個法律部門協調問題;二是可以產生一種國家宣誓性效果。

她認爲,現有法律規範已有關於網暴相應的處理、制裁機制,需警惕過度立法和宣誓性立法的傾向,“關於制定《反網絡暴力法》的必要性,還需進一步論證,立法應慎之又慎。”

現實中,因網絡言論被定爲尋釁滋事罪的事件,也曾引發爭議。根據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檢發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趙宏認爲,該司法解釋初衷是針對網絡發佈謠言的人羣,但現實是大量網絡發佈言論者,最後都以尋釁滋事罪處理,“制定《反網絡暴力法》還需考慮中國當下情況。”

指導意見:準確把握侮辱、誹謗罪公訴條件,明確公益訴訟規則

網絡暴力目前尚無確切的法定概念,司法通常依據其具體行爲進行懲處,例如適用《刑法》上的誹謗罪、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但網暴要構成犯罪還需達到情節嚴重,且部分罪名系自訴罪,當事人還面臨維權成本高、證據收集難等問題。

在準確適用法律方面,前述《指導意見》專門明確:對網絡誹謗、網絡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爲應準確適用法律。

比如,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爲。組織“人肉搜索”,在信息網絡上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佈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在訴訟程序規制上,前述《指導意見》要求:準確把握侮辱罪、誹謗罪的公訴條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提起公訴。對於網絡侮辱、誹謗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爲方式、信息傳播範圍、危害後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具體而言,實施網絡侮辱、誹謗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影響惡劣的;(2)隨意以普通公衆爲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範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影響公衆安全感的;(3)侮辱、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多次散佈誹謗、侮辱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大量散佈誹謗、侮辱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相關法律法規要對網暴行爲設置專門條款,但並非創設新罪名和新處罰種類,而是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網暴行爲,設置、增加相關條款,或進行司法解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石佳友舉例說,比如針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網暴行爲,《刑法》可以增加條款明確認定此種情形構成侮辱或誹謗罪,或者相關司法解釋可以明確網暴的司法適用。

學者:平臺應制定網暴治理規則,建立實時檢測預警機制

網絡暴力不是新問題,但卻呈現逐漸升級的趨勢。2019年《社會藍皮書》數據顯示,每三個成年人中就有一人曾遭受網絡暴力;而每兩個未成年人中就有一人遭受過網絡暴力。

在法律救濟方面,前述意見明確提出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爲,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爲人停止有關行爲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在互聯網時代,如何預防和遏制網絡侵權行爲,是現代法律制度所面臨的嚴峻挑戰。”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曾在接受澎湃新聞專訪時指出,在網絡侵權發生之後,如果任由損害後果蔓延,將使受害人的權益遭受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對受害人而言,最有效的救濟方式是及時制止、停止侵權信息的傳播,這也是民法典中禁令制度救濟功能的重要體現。

王利明說,在互聯網、高科技時代,法律遇到的最嚴峻挑戰就是隱私、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個人信息泄露已經成爲一種“公害”,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如何強化信息收集者、共享者以及大數據開發者的信息安全保護義務等,預防信息泄露等損害的發生,是民法典人格權編應當發揮的重要功能。

“民法典的規則在網暴的積極預防方面具有一定侷限性。”石佳友直言,儘管民法典的網絡侵權規則有重大改進,但仍然不能掩蓋其存在的侷限:平臺責任基本上是事後責任,是不作爲的侵權類型。而現在網絡暴力很多問題在於事先要積極預防,平臺不應該是簡單的接到通知,之後才被動採取措施。

與此同時,前述意見還明確了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規則:網絡暴力行爲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沒有網絡平臺就沒有網暴。”在網暴治理對策方面,石佳友建議,從平臺角度來講,要制定詳細網暴治理規則,要推動行業治理與其他平臺一起,曝光典型網暴賬戶;從監管部門來講,同樣也應強化治理,公佈一批典型案例,“要給網暴形成有力的震懾,對網暴形成一致的輿論譴責,這是極其重要的。”

與此同時,網絡平臺還應有實時檢測預警機制,加強對涉網暴風險新聞話題等信息評論環節的監控,“要爲受害人設置快速的有效的投訴調查機制,協助受害人採取相應保護機制,要及時向網信辦、公安等監管部門舉報,留存證據配合調查。”石佳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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