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銀行一支行被指“優先放款”搭售保險,廣東分行:將覈實)

日前,廣東佛山的劉倩(化名)向澎湃質量報告投訴平臺反映,2018年2月2日,她和男友王濤(化名)前往中國銀行順德宜新支行辦理二手房按揭貸款,遞交完申請資料後,被銀行職員以“優先放款”“不上浮利率”爲誘導,捆綁銷售一款每年保費2028元、繳費20年的“復星聯合康樂一生重大疾病保險(A款110022)”。

然而,購買這份保險後,劉倩認爲其並未享受到“優先放款”承諾,貸款在5個月後才放款。

劉倩向澎湃新聞提供的一段視頻顯示,一名銀行職員稱,“現階段限購限貸比較嚴重,所以貸款比較緊張,你們買了保險,我們會優先考慮給兩位放款。”

劉倩稱,此前該支行一位盤姓經理在推銷該保險業務時,還以“買保險不上浮利率”爲由,推銷該保險業務。

2018年12月27日,澎湃新聞致電該盤姓經理,對方承認這款保險是其銀行的銷售產品,但否認搭售保險一事。

2019年1月3日,中國銀行廣東分行投訴熱線一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針對此事,需要當事客戶前往支行與銀行職員溝通,具體情況要等覈實後再說。

此前,澎湃新聞以客戶身份向該熱線進行諮詢,工作人員曾表示,廣東分行承諾會制止支行這種捆綁銷售的做法。

律師邢鑫向澎湃新聞表示,根據《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保單明細 受訪者供圖

辦二手房按揭貸款被推薦購買保險

劉倩介紹,2018年年初,她與男友經房屋中介推薦,準備購買位於順德大良街道的一套面積爲71.80平方米的二手房。

商量好價格後,二人於2018年2月2日,在中介的陪同下來到中國銀行順德宜新支行辦理貸款業務。

劉倩告訴澎湃新聞,在辦理完貸款手續後,爲其辦理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順德宜新支行一位盤姓銷售經理,開始介紹一款名爲“復星聯合康樂一生重大疾病保險(A款110022)”的保險。

據劉倩提供的錄音資料,有疑似銀行職員稱,“現在貸款利率已經(在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了15%,如果你們買了這份保險,貸款上浮利率還保持在10%”。

劉倩提供的另一段視頻顯示,穿着工作服、佩戴編號“39453”工號牌的中國銀行職員向劉倩等人繼續推銷了一份保險,稱“現階段限購限貸比較嚴重,所以貸款比較緊張,你們買了保險,我們會優先考慮給兩位放款。兩位都很年輕,這款保險越年輕買就越便宜,這也是爲自己提供一份保障”。

其間,該“39453”銀行職員多次稱,“自願購買”該份保險。

考慮到銀行方面在放款時間和貸款利率上浮標準兩方面的壓力,劉倩和王濤只好購買了這款“重疾保險”。

劉倩提供的購買保險訂單顯示,他們購買的“復星聯合康樂一生重大疾病保險(A款110022)”繳費年限爲20年,每年繳納2028元,保險年限爲終生。

讓劉倩難以接受的是,購買保險後,銀行並未如她預期提前放款。

“他們說優先考慮放款,結果還是等到了(2018年)7月9日才把80萬貸款放給我們。2月到7月這段時間,屋主一直催我們交款,親戚朋友催問我們貸款進展。”劉倩說。

當事銀行職員否認誘導搭售保險

2018年12月25日,澎湃新聞就劉倩反映的情況致電中國銀行順德宜新支行,接聽電話人員在聽到是記者之後,當即掛掉電話。澎湃新聞多次撥打該電話均未接通。

2018年12月26日,澎湃新聞先以辦理房屋按揭貸款爲名,致電前述盤姓銷售經理,詢問是否需要購買“重疾保險”以求得“優先放款”。

盤姓經理表示,不需購買保險,需排隊等待放款。

隨後,澎湃新聞再次致電該盤姓經理,求證劉倩所反映情況,該盤姓經理承認這款保險是其銀行銷售產品,但否認自己在客戶辦房貸時捆綁銷售保險。

2018年12月26日,澎湃新聞以客戶身份將此事向中國銀行總行投訴熱線進行了反饋,一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中國銀行總行未查詢到“辦理房貸捆綁銷售保險”相關規定。目前中國銀行總行已對此事進行登記,並承諾查證,有結果後給出反饋。

2018年12月27日,中國銀行廣東分行就此事通過電話向澎湃新聞回覆稱,順德宜新支行這種現象只是給客戶一種建議和選擇,並沒有捆綁銷售。

當天下午,澎湃新聞再次致電中國銀行廣東分行投訴熱線,對方表示不允許各支行以“優先放款”和“不上浮利率”的名義銷售保險,廣東分行覈實後將做出答覆。廣東分行承諾會制止支行這種捆綁銷售的做法,但其要求申訴客戶前往宜新支行和工作人員溝通。

在被問到中國銀行廣東分行和宜新支行有哪些具體的措施制止捆綁銷售的情況時,對方未給出具體答覆。

2019年1月3日,中國銀行廣東分行投訴熱線一位工作人員繼續向澎湃新聞表示,針對此事,需要當事客戶前往支行與銀行職員溝通,具體情況要等覈實後再說。

律師:該合同可訴訟變更、撤銷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邢鑫向澎湃新聞表示,本案中,銀行作爲保險機構授權的代理機構,涉嫌乘人之危、借貸搭售。

據瞭解,中國銀監早在2012年就曾下發《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其中,第一條第五款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邢鑫介紹,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保單質押貸款業務合作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嚴格確保商業銀行在代理銷售保險時尊重客戶投保意願,對代理銀行強迫或變相強迫客戶購買保險的行爲應及時制止,並採取銀行代理保險費用與保單退保率掛鉤等方式,防範退保風險。”

邢鑫認爲,本案中,首先,王濤處於急迫需要貸款申請之境;其次,銀行方明知王濤處於急迫需要貸款之境,而迫使其或者變相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得不購買銀行搭售的保險;再次,王濤爲了獲得或者優先獲得按優惠利率銀行貸款,實際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即被迫購買保險。最後,王濤因爲接受銀行方乘人之危的行爲而蒙受了不利。

邢鑫建議,當事人王濤如願意保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可提出變更合同的某些條款(如降低價格),如果王濤不願意保持合同的效力,可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楊藝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楊藝_NBJ1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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