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審階段,承辦律師主張保安公司解聘行爲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爲根據《勞動合同法》4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將理由通知工會,即有工會組織的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上級單位,否則在程序上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支付標準爲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本案是一起殘疾人工傷待遇糾紛案,在多數工傷待遇案例中,在工傷案件發生後,公司支付的費用全部從工傷待遇中扣除,但援助律師認爲不能機械的按照公司支付的費用都要扣減,公司對員工的救助幫扶行爲是積極行爲,不可反悔或撤銷。

幫人蓋房摔殘,農民工獲賠18萬元!十堰公佈一批殘疾人維權典型案例

昨日是第二十九次全國助殘日,我市公佈了一批殘疾人維權典型案例。記者整理了幾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希望能對辦理同類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導和借鑑作用。

幫人蓋房摔殘,農民工獲賠18萬元

31歲的賀某是竹溪縣水坪鎮人。2015年6月,當地村民李某給戶主祝某蓋房,李某把其中的制模工作交給賀某等人施工。10月,賀某在施工過程中墜落受傷。因傷勢嚴重,分別被送到竹溪縣人民醫院和十堰市太和醫院兩地住院治療。僅前期醫療費就支出了20多萬元。

爲此事,賀某把李某和祝某告上法庭。竹溪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後,李某與祝某對判決不服,均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作出終審判決。

雖然醫療費用的問題已經解決,但賀某受傷後的損傷經法醫鑑定,遺留有二級傷殘、護理等級爲大部分護理依賴,同時還有二次手術等問題,這些問題同樣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然而,賀某已經沒有任何的能力再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在此情況下,賀某找到了竹溪縣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竹溪縣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嚴格審查,認定賀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遂對其申請的法律援助予以受理,並將此案指派給湖北君迪律師事務所。

律師按照法律規定,爲賀某計算了總的賠償金額爲1398776.71元,訴請要求李某承擔35%的賠償責任,祝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考慮到賀某的家庭實際困難情況,律師又爲其向法院申請了司法救助。法院正式受理該案後,李某和祝某又對賀某的司法鑑定意見不服,提出了重新鑑定申請,經過重新鑑定,賀某的傷殘等級降爲四級、護理等級降爲部分護理依賴。重新鑑定結論出來後,律師將訴訟請求的總賠償金額降爲1057455.05元。

最終,各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李某共計賠償賀某各項損失120000元,祝某賠償賀某各項損失65000元,並限期支付到位。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件,該案件的特徵與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極其相似,但是法律後果卻天差地別。本案中,李某、祝某因爲存在選任過失的情形,故應當對賀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賀某雖系農村戶口,但是其多年前就進入城鎮生活和務工,其符合按照城鎮居民計算賠償金的規定。

援助律師幫忙,據理力爭討回應得待遇

2009年3月,殘疾人冷某入職十堰公司,從事售後服務工作。2012年3月,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每月工資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發放。2014年3月,冷某在工作時受傷,公司將其送往醫院住院治療44天,出院診斷爲:粉碎性開放性左髂骨骨折。2017年4月17日,二次手術住院治療16天,兩次住院及院外均由妻子護理。

冷某受傷被有關單位認定爲工傷。2017年9月,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冷某勞動能力爲九級。住院期間,公司繳納了醫藥費。冷某複查期間,自己墊付1700餘元。

2018年1月,茅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終止勞動關係;冷某工傷待遇中由公司支付部分共計59352元,實際支付433352元;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55411元,如實際領取數額不足裁決的工傷保險待遇,則由有限公司予以補齊。該公司不服裁決,向茅箭區人民法院訴訟,請求確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爲15714元,扣減60000元開支款,扣減護理費4567.48元,扣減社保費9757.11元。

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經法院調解,最終雙方終止勞動關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59325元;保險機構工傷待遇55411元,不足由公司補齊。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殘疾人工傷待遇糾紛案,在多數工傷待遇案例中,在工傷案件發生後,公司支付的費用全部從工傷待遇中扣除,但援助律師認爲不能機械的按照公司支付的費用都要扣減,公司對員工的救助幫扶行爲是積極行爲,不可反悔或撤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基數是按照勞動者銀行發放工資計算,社保費用繳納是單位法定的義務,個人承擔部分用人單位有代繳代扣義務,最終說服法院採納了自己的代理意見,對於此類案件具有典型的示範意義。

遭遇車禍,律師爲女子挽回9萬元經濟損失

52歲的汪某2017年12月18日騎電動車出門時,和張某駕駛的多功能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汪某受傷。經認定,汪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後經鑑定,汪某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50天,護理期營養期各60天。張某爲其車輛投有交通強制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汪某一家原本就是精準扶貧困難戶,家庭極其困難,爲了給父親、母親湊錢治病,汪某出嫁的女兒溫某找到了肇事車主張某以及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後雙方達成協議,張某一方一次性賠付乙方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1萬元。雙方私了此事,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溫某缺乏法律知識,沒有母親的授權,也不懂得法律規定的賠償內容,簽署了一份在效力上存在重大瑕疵和爭議的賠償協議。事後溫某及其家人感到不公平而非常後悔,到丹江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救助。

丹江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爲汪某指派經驗豐富的律師最大限度爲其爭取權益。

2018年5月,法院判決確認涉案協議無效。最終,經四次開庭審理,爲當事人汪某減少經濟損失 90052.52元。使其真正地在此案中感受到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公平與正義,感受到司法援助的溫暖。

【案件點評】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來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但由當事人法律知識缺乏,在賠償協議籤書時一些法律要件上的缺失,會使得權益得不到公平,公正的維護,甚至是無效。本案中,因籤書協議一方沒有獲得當事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協議內容顯失公平,也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得以判決確認涉案協議無效。基於公民民事權利自我處分原則,撤銷或確認涉案協議則成了再次請求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的先決條件,否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本案所涉協議判決確認無效,當事人才獲得了公平,公正的賠償。

千里維權,盲人按摩師6萬元失而復得

53歲的張某是房縣人,視力殘障人士,長期從事盲人按摩職業。2018年9月,張某得知北京昌平區有一在三樓的盲人按摩店轉包,便隻身一人前往北京,用多年的積蓄6萬元錢從店主餘某手中將按摩店轉包過來。

但由於視力殘障,張某沒有和餘某簽訂合同,只是拿了餘某和原發包人的合同就開始營業。沒過多久,該棟樓房二樓營業的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找到張某,稱該房屋二、三樓是公司對外租賃的,其中三樓是中醫推拿室,公司承包給了餘某,但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轉包,因此要求張某停止營業,退出經營。由於雙方分歧較大,造成張某無心也無條件繼續經營。

而此時張某由於殘障原因無法找到餘某主張權利。今年2月,房縣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況後,安排專職律師進京提供法律援助,幫其維護合法權益。

律師接到案件後,立即展開工作,查清事實,分析案情,找出癥結,發現此事唯一能夠儘快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與北京某公司協商,設法彌補張某損失後退出經營。制定方案後,律師多次找北京這家公司,同時也提出了公司在承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導致張某成爲受害者。最終,北京這家公司同意以回收的方式,支付張某所有費用,彌補了他的損失。此案也得到圓滿解決,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件點評】

有視力障礙的殘疾人,因看不見,再加上法律意識不強,在與他人進行經濟活動時,往往不注重相關證據的收集或缺少在不便條件下收集證據的能力,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就會因爲缺少證據而遭受損失。本案正是視力障礙殘疾人遇到法律問題的一個縮影。爲了最大限度幫助當事人挽回損失,承辦律師一方面多次與北京某公司進行溝通協商,另一方面多方呼籲,積極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不僅幫助當事人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了紛紛,還爲當事人挽回了全部損失。

無端被炒,申請法律援助討回合法賠償

2007年,殘疾人張輝勝就職十堰一保安公司從事保安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1月1日,保安公司要求張輝勝與一人力資源公司簽訂期限爲一年的勞動合同,但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不變。2016年1月合同到期後,受援人張輝勝依舊在保安公司處工作,由保安公司發放工資。工作期間,兩公司均未給受援人繳納社會保險。

2016年5月31日,保安公司突然口頭通知張輝勝被解僱,不讓其繼續上班,且拒不支付任何補償。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輝勝於2018年3月12日向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湖北金衛(十堰)律師事務所律師袁夢瑩、尤映湖接受指派,承辦此案。

接到指派後,承辦律師立即接待了當事人,詢問了相關情況,查詢相關案例、法律規定,並制定了方案:以2007年6月28日爲張輝勝的入職時間,連續計算工齡;將人力資源公司列爲被告,同保安公司一併承擔責任;本案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一併主張;因張輝勝年齡爲57歲,還可以補繳社保,對單位未交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單位補繳;2016年合同到期後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按雙倍工資標準補足工資;鑑於單位解僱勞動者既沒有提前30日通知,也沒有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要求單位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對於單位收取的450元工作服押金要求退還。

在仲裁階段,仲裁委僅支持了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差額、工作服押金和額外一個月工資,沒有支持經濟賠償金。

一審階段,承辦律師主張保安公司解聘行爲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爲根據《勞動合同法》4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將理由通知工會,即有工會組織的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上級單位,否則在程序上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支付標準爲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最終法院採納了我們的觀點,支持了經濟賠償金的這一訴訟請求,也支持了仲裁裁決的內容。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因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訴訟。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但是在法律適用上實踐處理不一,承辦律師積極研究法條規定和查詢類似判例,爲受援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案件判決後,保安公司也履行了判決內容,受援人現已取得了全部賠償。 記者 羅偉 通訊員 駱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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