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自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出租房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者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

首先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并且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若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合同提前解除或者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分以下几种情况:

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什么是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1.合同无效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合同提前解除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于承租人,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但是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由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拆除会破坏原物的使用功能,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合同无效或者提前解除后,出租人只能依据装修物的剩余使用价值进行补偿。

1.合同无效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合同提前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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