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

《指导手册》旨在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准入和退出审核监管机制,促进公租房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流转。

川渝已实现公租房“互保”4.4万余户

近年来,川渝两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加强住房保障领域共享合作,取得积极成效。两地共同发起、搭建了“川渝安居·助梦启航”服务平台,把分散在重庆38个县(区)、四川21个市(州)的安居保障政策分类汇总,形成川渝地区覆盖最广、政策最全、方式最多的住房安居保障“一键便捷查”平台。

公租房“互保”也开始积极推动,通俗地说,即符合条件的重庆人可以申请四川的公租房,符合条件的四川人也可以申请重庆的公租房。截至2021年底,川渝已实现公租房“互保”4.4万余户,其中,重庆保障四川户籍家庭达3.75万余户。

当前各地综合运用市场租金、行政处罚、信用约束等各种措施推动公租房退出管理,但部分地方还存在公租房退出管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作为不够的问题,影响了公租房使用的公平与效率。

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手册》对依法规范公租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切实提高公租房资源流转效率、实现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有转租、转借等行为将被要求退回公租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规定,公租房退出根据承租人行为和情形不同分为退回和腾退两种方式。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采取与其他部门数据信息比对、入户巡查走访、信访举报核查、年审等措施,及时排查清理转租转借公租房、改变房屋用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的行为,依法启动公租房退回或腾退程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经书面通知后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属地执法体制实际作出责令其限期退回公租房的书面决定,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承租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有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等行为应腾退公租房

《指导手册》还规定,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退出多余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应当换租至相应户型,拒不换租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等5种情形,承租人应当腾退公租房。

公租房腾退过程中,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人到期拒不退出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作出责令其限期腾退公租房的书面决定,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上游新闻记者 陈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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