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自費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出租房租賃合同提前解除或者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補償裝修款?

首先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產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並且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若是經過出租人同意的裝修,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補償裝修款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經出租人同意的裝修,合同提前解除或者合同無效,是否可以要求補償分以下幾種情況:

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

什麼是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財產,雖未達到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1.合同無效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合同提前解除

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所有權仍歸於承租人,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但是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

由於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拆除會破壞原物的使用功能,故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合同無效或者提前解除後,出租人只能依據裝修物的剩餘使用價值進行補償。

1.合同無效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合同提前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 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 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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