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聊政採(162):採購人不籤合同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點擊上方綠標即可收聽今天的亞利聊政採

亞利聊政採(162):採購人不籤合同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亞利聊政採,每週二與你相約。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三十日內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合同簽訂的依據呢,是採購文件。這是《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換句話說,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買、賣雙方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都有義務和對方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供應商如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期音頻我們做了分析。那麼,採購人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一個信息系統項目招標,C公司中標。採購人提出,C公司須在合同簽訂前,按照合同金額的50%,向採購人交納履約保證金,以確保項目質量。C公司認爲,招標文件沒有規定必須交納履約保證金,採購人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堅持不交納履約保證金。C公司不交納履約保證金,採購人就不籤合同,雙方因此處於僵持狀態。採購人爲什麼這樣做?C公司認爲,是因爲採購人中意的A公司沒有中標,想用高額的履約保證金來迫使C公司放棄中標資格。於是,C公司先質疑,後投訴。財政部門經過調查覈實後,責令採購人限期改正,限期簽訂合同,並予以通報。

案例說完了,問題也來了:一是採購人不簽訂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二是採購人拒籤合同怎麼辦?三是採購人拒籤合同,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先來看第一個問題。從案例中可以看出,採購人不與C公司簽訂合同,理由是C公司不交納履約保證金,無法確保項目質量。那麼,採購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首先,我們從《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履約保證金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如果採購文件沒有規定交納履約保證金的,採購人不得要求中標人交納履約保證金。《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採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在這個案例中,因爲招標文件沒有規定中標人必須交納履約保證金,中標人就可以不提交履約保證金。而採購人提出,中標人須按照合同金額的50%交納履約保證金,不符合《條例》關於履約保證金數額的規定。因此,採購人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屬於刁難中標供應商的行爲。

按照財政部87號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採購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籤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做實質性修改。採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爲簽訂合同的條件。案例中,招標文件沒有規定交納履約保證金,但採購人讓中標人先交納合同金額50%的履約保證金,再簽訂合同,屬於實質性改變招標文件的條款,是不合理的條件。

再看第二個問題,即採購人拒籤合同怎麼辦?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取得中標資格後,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是供應商的正當權益。採購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就損害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當中標供應商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照《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94號令(《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的規定,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答覆。如果中標供應商對質疑答覆不滿意,還可以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或監督檢查,並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對採購人拒籤合同,財政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一般是:責令採購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採購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三個問題,採購人拒不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應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未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同樣要責令採購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採購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親愛的政府採購同行,你遇到過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不籤合同的事情嗎?你是怎麼做的呢?歡迎在留言板上分享。也歡迎大家把採購實戰中遇到的各種疑難雜症,在易採通APP2.3版有問有答頻道提出。

易採通APP

亞利聊政採(162):採購人不籤合同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長按左側二維碼下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