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待遇領取上,制度規定參保人需連續和交替以單位名義或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至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由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同時計發待遇。通過調整以個人身份參保的繳費方式,歸集個人與非個人繳費,調整個人賬戶與統籌基金歸集後的待遇計發條件,使現行制度應參保繳費人員自規定的參保年齡起,能連續和交替以單位名義或個人身份參保繳費至退休年齡。

單降費率難以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從5月1日社保降費啓動以來,各地降費率政策已進入實施階段。人社部的數據顯示,30個省份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統一降至16%;浙江、廣東兩省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降至16%。

降費率的政策效果將逐步顯現,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現行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同身份的參保人客觀上不能相互銜接的無形藩籬,這也導致了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增大。拆除藩籬,使現行制度既可持續又能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則需要調整個人參保方式和資金歸集的制度安排。

制度原因導致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增大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都有不受戶籍限制和以單位名義參保的方式,前者又受編制限制。這兩項保險的參保人在中斷以單位名義參保後,均可不受戶籍限制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以個人身份首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必須是城鎮戶籍。

在待遇領取上,制度規定參保人需連續和交替以單位名義或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至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由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同時計發待遇。此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因缺乏強制性和待遇水平低,繳費年限不能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銜接。

上述制度原因在實際工作中引發了四個主要問題。

一是不少年齡低於45或35歲的男女,未以單位名義或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參保後中斷繳費後未以個人身份續保;多數選擇距退休年齡15年時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二是選擇最低檔次應付繳費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已參保總人數的99%以上;採取與企業假籤勞動合同自掏腰包以單位名義參保繳費若干月後,轉以個人身份續保的不在少數;既參加城鄉居民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大有人在。

三是以單位名義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未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個人和非個人按最低基數爲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繳費;甚至爲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員工發補貼。

四是村幹部轉事業編制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非在編人員或去企業任職的,只能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和繳納企業年金等現象。

這些問題導致個人與非個人都選擇最低基數和最短年限參保繳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和統籌部分人均繳費佔當期總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新增退休人員人均實際繳費年限和平均繳費工資指數逐年縮短和下降;佔當期待遇支出總額比重較高的基礎養老金,又隨崗平工資逐年增長而上升。這些問題導致的結果是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增大的重要原因。

調整個人參保繳費方式

規避上述現象和結果的基本思路是,保持現行制度以單位名義參保的繳費方式和已有待遇支付項目及計發辦法等基本形態。調整以個人身份完全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方式。形成個人與非個人分別對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繳費的兩種籌資方式。

調整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低收入羣體自規定的參保年齡起,能連續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至退休年齡,以此爲基本,形成下述繳費方式:自規定的參保年齡起連續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至壯年,與年齡對應的年繳費最低限額逐年提高;由壯年繼續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至退休年齡,與年齡對應的年繳費最低限額又逐年下降。

爲滿足不同人員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的需求,可按不低於或不超過上年度崗平工資的60%或300%爲繳費基數和8%的費率按月繳費。

調整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因個人與非個人繳費具有可否繼承的本質區別,應將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調整爲由用人單位選擇原以個人身份或單位名義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費率,以單位名義參保由職工個人和非個人捆綁爲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繳費。

將個人與非個人繳費歸集爲個人賬戶與統籌基金。按個人與非個人繳費可否繼承的本質屬性和規律,應分別將以單位名義參保的職工個人繳費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完全個人繳費,歸集爲實行省級統籌的個人賬戶基金。將以單位名義參保的非個人繳費歸集爲實行全國統籌的統籌基金。

調整個人賬戶與統籌基金歸集後的待遇計發條件。因個人賬戶是按繳費額記賬,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只與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額和退休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相關。因此,以單位名義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人按規定繳費的年限應有同等效應。個人賬戶基金歸集後計發待遇的條件應爲,自規定的參保年齡起連續和交替以單位名義或個人身份參保繳費至退休年齡的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必須是連續的。

因統籌基金比個人賬戶基金風險更大,計發待遇的條件內涵應比個人賬戶基金更多,涉及人員範圍外延更小。統籌基金歸集後計發待遇的條件應爲,在滿足個人賬戶基金計發待遇條件的同時,男女名下以原單位名義參保的非個人繳費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分別達到30和25年。

歸集兩項基金時各地歷年結餘基金的分攤辦法。爲使現行制度在歸集兩項基金時能繼續平穩運行,到達退休年齡不滿統籌基金計發待遇條件的,能由統籌基金將其名下的非個人繳費轉入其個人賬戶,按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辦法支付待遇。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歷年結餘的基金併入歸集後的個人賬戶基金。

基金歸集後的優勢比較

通過調整以個人身份參保的繳費方式,歸集個人與非個人繳費,調整個人賬戶與統籌基金歸集後的待遇計發條件,使現行制度應參保繳費人員自規定的參保年齡起,能連續和交替以單位名義或個人身份參保繳費至退休年齡。由歸集後的兩項基金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按現行制度已有待遇項目和計發方式及調整後的待遇計發條件分別計發待遇。

調整後與現行制度運行比較有以下優勢:

一是在參保繳費方面,強制現行制度實施範圍的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統一自規定的參保年齡起,不以單位名義就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只能二選一。

以單位名義參保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爲繳費基數,選擇各地原以個人身份或單位名義參保的費率,由職工個人和非個人捆綁爲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繳費,形成“單位選擇費率繳費,求職者選擇單位就業,由人力資源市場調節用人單位”的繳費行爲。

以單位名義參保應該是以個人身份參保的特殊形式,職工名下的非個人繳費是特殊形式的具體表現。因個人賬戶的記賬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方式相同,以個人身份參保選擇繳費方式的完全個人繳費全部記錄個人賬戶,可擴大城鄉不同收入羣體個人長期繳費的來源。由統一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整體性覆蓋以單位名義和個人身份參保繳費的信息。

二是在待遇支付方面,歸集兩項基金時已退休人員享受的待遇和項目不變。個人賬戶養老金由歸集後的個人賬戶基金支付。“老人”的養老金和原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繼續由歸集後的統籌基金支付。原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過渡性養老金改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負擔。非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繼續由原渠道負擔。

由統籌基金支付基礎養老金的,非統籌基金不再支付。由非統籌基金支付基礎養老金的,統籌基金不再支付。所有退休人員參加全國統一的基礎養老金調整,增加的基礎養老金分別由統籌基金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原渠道負擔。

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由原來對基金缺口傾斜改爲對待遇項目傾斜,承擔非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原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和新增退休人員計發的過渡性養老金。有國家認可的視同繳費年限且滿足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條件的,分別按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通過減少風險更大的統籌基金長期支付的人數和項目,增加無風險的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待遇項目,明確和穩定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項目和負擔,使現行制度可持續發展。

(作者系江西省贛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副局長)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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