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爲“應收賬款”還是“借款”,目前雙方仍持不同觀點,但。江蘇證監局的監管函已認定歌斐資產未履行誠實信用及謹慎勤勉義務

《投資時報》記者  田文會

0.42港元/股,遭疑“財務造假”下屬諸多子公司已然集體破產重整的輝山乳業(6863.HK)的停牌價已定格一年多了。

但故事,最近又有了新發展。

近日,江蘇證監局一紙監管函爲投資者與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歌斐資產)在輝山乳業的投資糾紛作了一個初步判斷。

該監管函認定歌斐資產未履行誠實信用義務和謹慎勤勉義務,將“借款債權”披露爲“應收賬款債權”,且未發現輝山乳業(中國)有限公司(下稱輝山中國)報表中部分數據勾稽關係的明顯錯誤。

歌斐資產對此則回應稱,“通知有關內容與相關法院就輝山案件的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有所差異。”

歌斐資產,是諾亞財富集團(即諾亞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專業的資產管理平臺。諾亞財富相關人士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此前的一個判決結果,明確對“輝山項目應收賬款債權及債權轉讓事實及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及支持。

不過,購買了歌斐資產輝山乳業基金產品的某機構投資人的法務經理郝先生對記者表示,上述判決只是確認輝山乳業清償給歌斐資產的價款及相關費用,並未涉及“借款”與“應收賬款”的爭議,且江蘇證監局在向歌斐資產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也已經看過這份判決書。

在上述監管函公佈後,郝先生表示,歌斐資產將“借款”包裝成“應收賬款”,涉嫌“欺詐”,該機構投資人準備再次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稱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原基金合同。據瞭解,該公司此前已就信息披露仲裁過一次,並通過勝訴的仲裁條款申請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本報獲得的消息稱,蘇州中院目前指定崑山法院在具體執行中。

“借款”和“應收賬款”爭議

從投資人和歌斐資產過往在輝山乳業投資的糾紛看,最大爭議正是“借款”和“應收賬款”的表述定義。

而江蘇證監局7月31日發佈的《關於對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則將這種爭議推向了高潮。該《決定》稱,歌斐資產於2016年3月30日成立歌斐創世優選一號、二號投資基金,。在管理上述基金過程中,歌斐資產明知基金受讓的基礎資產系輝山瀋陽對輝山中國的借款債權,卻在基金合同中披露爲應收賬款債權,未履行誠實信用義務。

諾亞財富相關人士針對此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關於江蘇證監局的文件,我們認爲由於通知有關內容與相關法院就輝山案件的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有所差異,公司已就相關問題與監管機構作進一步的彙報。公司依法具有提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將根據後續溝通情況,嚴格遵守監管要求進行查覈及落實相關措施,依法維護公司權益。”

不過,代言上述機構投資者的郝先生向記者則表示,他詢問了江蘇相關監管部門,截至8月23日上午尚未收到歌斐資產任何針對監管函提出不同意見的材料。而記者也尚未能從江蘇證監局求證雙方說法。

諾亞財富相關人士此前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關於網上傳播的輝山項目 “此應收賬款違反相關會計常識,爲造假”的惡意造謠,純屬誹謗。基金訴輝山相關方的訴訟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18年3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結果明確對“輝山項目應收賬款債權及債權轉讓事實及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及支持。

該諾亞財富人士提供的相關一審判決書截屏顯示,法院查明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包括:2016年3月17日,歌斐公司與輝山瀋陽公司、輝山中國公司、楊凱簽訂《應收賬款轉讓合同》約定,輝山瀋陽公司將其基於與輝山中國公司資金往來形成、對輝山中國公司享有的總金額爲5.9億元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歌斐公司,轉讓價款爲5億元。歌斐公司就本合同項下投資擬設立歌斐創世優先一號投資基金及歌斐創世優先二號投資基金。

不過,《投資時報》記者從一家投資方提供的上海市二中院關於歌斐資產與輝山中國等相關方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2017)滬02民初132號】完整版本中,看到該案針對的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事實上,上述訴訟未涉及對“應收賬款”和“借款”界定爭議,因此判決中也未提及這一爭議。

對於“應收賬款”的定義,據央行發佈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所稱,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應收賬款包括的權利項中有一項爲“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不過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之《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對“應收賬款”科目的規定是:本科目覈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對於投資者來說,在“應收賬款”的名稱之下,知曉其實質(底層資產)是否爲借款纔是關鍵。

郝先生稱,歌斐資產和諾亞財富在銷售過程中以及在銷售材料產品指南和相關合同中沒有明確基礎資產是借款。

在投資者提供的上述產品《投資指南》的產品要素介紹中,對投資範圍的表述爲“應收賬款債權”,歌斐創世優選一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表述也是“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爲受讓應收賬款債權”,皆未標明基礎資產爲“借款”。

一位投資人提供的投訴信中稱,諾亞財富在銷售過程中明顯存在蓄意隱瞞、誘導投資人的行爲。其其進而認爲,“投資標的應收賬款構成對投資人投資決策的明顯誤導。”

借款是否真實存在?

上述江蘇證監局監管決定中投資者非常重視的另一條被認定的問題是:歌斐資產“未對盡職調查中收集的輝山乳業(中國)有限公司合併會計報表相關數據進行仔細審閱,未發現報表中部分數據勾稽關係的明顯錯誤。”

郝先生認爲,“這一表述,是指兩家關聯輝山公司財務報表之間應該對沖,從現在所掌握的一方公司的稅務年報中的應付賬款科目並沒有體現5.9億借款的存在,只是以匯款方式通過流水過了一下。輝山瀋陽和輝山中國兩個公司之間的借款僅是體現表面上的合法化,他們在事實的財務賬務處理中並沒有體現在應付賬款科目裏。此應收賬款債權存在的可能性較小。”

在上述投資人提供的一封致江蘇證監局的投訴信中,投資人懷疑輝山中國有將從輝山瀋陽的借款私下轉回的可能,因此請求監管部門“徹查在1月29日至3月16日之間中國銀行瀋陽分行營業部的轉款記錄。”

郝先生稱,從與監管人士的溝通中瞭解到監管部門已調取了上述輝山乳業兩關聯公司的相關銀行流水記錄。不過,對於輝山中國是否在2016年1月-3月間將借款再次轉回輝山瀋陽,監管部門目前尚未說明。

《投資時報》記者數次聯繫江蘇證監局,但至截稿未能聯繫上該局相關人士覈實上述情況。

一位投資者提供的輝山中國相關年報顯示,其應付賬款本年和上年數分別爲0和0,不過短期借款分別爲6.34億和6.62億,長期借款分別1.95億和1.95億,其他應付款分別爲15.14億和6.26億。上述報表截圖上未標明年份。該投資者稱“本年”是2017年,“上年是”是2016年,單位是人民幣元。

不過,目前並不清楚該筆資金若入賬,輝山中國會將借款計入哪個具體財務科目。

《投資時報》記者聯繫輝山乳業上市公司兩個公開電話,但自動應答爲空號或不存在該號碼。輝山乳業客服電話則稱僅提供產品諮詢。

輝山乳業破產管理相關人士則對記者表示不清楚財報上的事,投資方如果想了解,可以發詢證函。

擬仲裁撤銷合同

今年3月22日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顯示,上述機構投資人於2016年3月30日向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匯款1000萬元購買歌斐創世優選一號投資基金。

上述投資人出示的歌斐創世優選一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顯示,基金管理人爲歌斐資產,基金存續期限預計12個月。

郝先生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就合同糾紛和賠償要求,江蘇證監局建議他們與歌斐資產談判,或者通過仲裁、司法途徑解決。

郝先生稱,目前已考慮準備再次向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申請與歌斐資產的仲裁,並以對方“欺詐”爲由申請撤銷原基金合同。

郝先生認爲,關於應收賬款,財政部的相關規章有明確的定義,歌斐資產作爲專業的理財公司應對此熟知,而歌斐資產在明知輝山乳業兩個關聯公司之間是借款(自融性質),仍故意包裝成應收賬款欺騙誤導基金投資人。事實上,江蘇證監局目前也確認了歌斐資產是“明知”的。郝氏表示,如果歌斐資產在推廣宣傳時明確告知是兩個關聯公司之間借款,且沒有有效財產擔保,他們絕不會購買。他認爲歌斐資產的行爲是“惡意欺詐”。

郝先生稱,申請撤銷基金合同的依據是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民法總則》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法》中也有類似規定。不過,對於是否爲“欺詐”,可能需要司法界定。歌斐資產目前對於“應收賬款”的定義也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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