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回國之後,周某以出入境服務公司未向他們如實報告、提供虛假房產價格信息爲由要求公司退款。法庭上,出入境服務公司一方稱,公司不存在故意提供虛假房產價格的行爲,周某也並未舉證證明其提供的房產信息存在價格虛假的事實。

晨報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

希臘購房 價差十幾萬合理嗎

今年 1 月,周某夫婦在廈門某出入境服務公司的安排下去了一趟希臘。但行程中的一個意外發現,卻讓他們回來後與該出入境服務公司對簿公堂。該案件昨日在思明法院開庭。

[ 原告 ]

考察發現價差十幾萬元

2018 年 11 月,周某與出入境服務公司簽訂了《委託辦理希臘考察協議》。協議約定,出入境服務公司爲周某夫婦安排希臘考察行程,定金 1 萬元。若周某未成功認購房產,扣除簽證費及第三方費用,多還少補。當月,周某又與該出入境服務公司簽訂了《希臘居留許可中介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出入境服務公司向周某提供希臘房產信息,爲其辦理希臘居留許可申請提供中介服務,中介服務費爲 3.75 萬元。之後,周某按照約定向該出入境服務公司支付了考察定金 1 萬元及中介服務費 3.75 萬元。

今年 1 月,周某夫婦在出入境服務公司的安排下前往希臘考察房產。在出入境服務公司及當地房產公司的陪同下,周某夫婦看了幾處房產。同時,他們也通過網上、當地房產公司瞭解了當地的房產價格。周某夫婦意外獲悉,當地的房產價格低於出入境服務公司所報價格,他們看中的其中一套差價達十幾萬元。這讓周某夫婦感覺上當了。

回國之後,周某以出入境服務公司未向他們如實報告、提供虛假房產價格信息爲由要求公司退款。因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周某將該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退還定金、中介服務費 4.75 萬元,夫婦倆在希臘的花銷損失約 1.6 萬元。

[ 被告 ]

存在價差不是虛報房價

法庭上,出入境服務公司一方稱,公司不存在故意提供虛假房產價格的行爲,周某也並未舉證證明其提供的房產信息存在價格虛假的事實。該公司還提出,即使周某確有證據證明公司提供的房產信息與其自行了解的價格存在差異,也不等同於周某所謂的 " 虛假房價 "。他們認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商品價格信息在不同時間點、不同信息渠道、不同交易方式下都可能存在價差,也存在低價吸引客源的可能。據介紹,公司所提供的房產信息來自希臘合作方,價格可能包含了合作方提供的各種服務。

此外,該公司強調,公司是移民中介服務公司,並非房產賣方或者房產中介,是否採納公司提供的房產價格信息由周某自行決定。爲了讓原告順利購房,創造移民條件,公司向周某提供房產信息。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就明確,購買哪套房產、以什麼價格購買、向誰購買等,均由周某與賣方成交,公司不介入其中。公司無保證周某以最低價格購買希臘房產的義務。

至於周某的約 1.6 萬元損失,公司提交了證據證明該費用爲周某夫婦的機票費、住宿費等。公司認爲這部分費用屬於收集購房信息的支出,並非損失,應由周某自行承擔。

不僅如此,公司還提出,公司爲周某提供了大量的服務,耗費了許多人力、物力,已經盡了合同義務。公司服務包含購房居留項目的諮詢、協助辦理簽證、提供 10 餘套房屋信息、考察行程制定、派人陪同等。公司認爲,他們支出了各項費用,而周某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公司蒙受了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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