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技術4月23日公告,4月20日,公司及羅昭學、喻俊傑、劉紅晶收到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深圳證監局擬決定對國民技術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因產業基金合作方失聯被捲走五億元,是國民技術被立案調查直至被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最直接原因。

2015年11月,國民技術全資子公司國民投資與北京旗隆簽訂《深圳國泰旗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合夥協議書》,國民投資作爲有限合夥人出資3億元,北京旗隆作爲普通合夥人出資50萬元,共同投資成立國泰旗興,約定了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攤機制。

2015年11月27日,國民投資與前海旗隆簽訂《關於設立深圳國泰旗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的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1》)。2016年3月,國民投資、北京旗隆和國泰旗興簽署《深圳國泰旗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追加投資協議書》(以下簡稱《追加投資協議》),約定國民投資向國泰旗興追加投資2億元,針對《追加投資協議》,國民投資和前海旗隆簽訂《關於設立深圳國泰旗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的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2》),就國民投資的2億元追加資金進行了補充約定,內容基本與《補充協議1》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國民技術分別於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將《合夥協議》、 《追加投資協議》事項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補充協議1》、《補充協議2》相關事項,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過深交所官網“監管信息公開”欄目,以《國民技術: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覆》對上述兩份補充協議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需要指出的是,補充協議約定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國民技術未依法披露。

國民技術2017年11月29日晚發佈公告稱,合作方前海旗隆、北京旗隆相關人員失去聯繫,公司5億元投資款暫無法收回。國民技術表示,如前海旗隆、北京旗隆相關人員的失聯事件進一步明確並且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後,可能導致上市公司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將對2017年度淨利潤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並致使2017年度業績虧損。2017年12月15日,國民技術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

國民技術日前公佈的2017年年報顯示,公司2017年實現營業收入6.95億元,同比下降1.58%;淨利潤虧損4.88億元,其中計提了應收款壞賬準備5億元。國民技術在年報當中表示,截至年報披露日,公安機關仍在開展偵查工作;公司正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盡力挽回損失,並進一步完善內控相關制度,加強內部管理。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等。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相關公告等材料,初步確定可以向國民技術等虛假陳述行爲人索賠的條件爲:在2015年11月27日到2017年12月15日期間買入國民技術股票,並在2017年12月15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資料顯示,2017年12月,國民技術的流通盤超過5億股,股東人數超過六萬戶,根據股價走勢,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不在少數。這意味着國民技術在正式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後續還將面臨衆多適格投資者的維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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