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然而问题在于,由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强调自身的理论任务是对社会历史规律的科学认知,一旦“真正的共同体”关涉到价值判断,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唯物史观视域下的“真正的共同体”直接牵涉到道德判断的规范性难题,即“真正的共同体”这一命题究竟是事实性判断还是规范性判断。当马克思说共产主义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时,当他提到共产主义“是从各个真正的个人的观点出发的,那个离开了个人就会引起他反抗的共同体才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是人的实质”时,他显然不仅是从一种认知性的事实层面上来讨论“真正的共同体”,而是同时蕴含了一种规范性的评判维度。

刘培功 晏扩明: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之规范性解析

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的共同体”作为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中的核心概念,既是对现实的“虚幻的共同体”的批判,也是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条件下的人类共同体形式的概括和总结。事实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恰恰是融贯地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理论鸿沟综合起来才得以完成的。这种综合得益于其历史主义的理论立场:一方面,马克思将规范性价值的事实基础奠基于其所处的历史条件之上,否定一种抽象的独立于历史之外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在马克思那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规范性价值是确定的,是可以通过认知把握的事实。

“真正的共同体”的规范性难题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不止一次地将“真正的共同体”与人的本质的实现、人的真正自由的实现以及人的自我实现等联系在一起,他一方面指出,“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另一方面又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由此观之,“真正的共同体”必然关联于“自由”这一价值。这就使得“真正的共同体”同时也应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前者为后者做出了概念上的理论铺陈。然而问题在于,由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强调自身的理论任务是对社会历史规律的科学认知,一旦“真正的共同体”关涉到价值判断,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唯物史观视域下的“真正的共同体”直接牵涉到道德判断的规范性难题,即“真正的共同体”这一命题究竟是事实性判断还是规范性判断。如果“真正的共同体”是一个事实性的判断,它还能够同时成为规范性的价值判断吗?

依照艾林·伍德及其支持者们的观点,由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质,其必然要求从历史规律的必然性上去阐述共产主义,而不是要对共产主义的实现进行规范性的应然评判。一方面,这种将事实性与规范性对立起来的观念确实符合自休谟以来的一种知识倾向,即把事实判断视为对事物做出的科学上的真假判定,而把规范性的价值判断视为非科学的情绪表达。另一方面,这种观点实际上也延续了那些反对马克思具有一种道德哲学的一贯认知,这类思想家们往往从马克思最直白的文本出发去寻找马克思的反道德性论述。例如,在《道德化的批评与批评化的道德》中,马克思就指出道德在阶级斗争中是无用的;在《民主的泛斯拉夫主义》中,恩格斯又指出,马克思认为道德在民族斗争中是无用的。如果上述观念是成立的,那么作为共产主义的共同体形式——“真正的共同体”必然是一个合规律的事实性命题,而不是一个应然的规范性命题。

然而,随着政治哲学的当代复兴,越来越多的思想家开始认为,“描述性和分析性的科学认知活动与规范性的价值判定活动之间并不存在强制性的排斥关系”。例如,艾萨克就指出:“政治哲学家往往先提出一种终极目标或价值,然后再描述实现此目标的最佳手段……前者严格说来是规范活动,而后者则是科学判断。”由此来看,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并非如休谟传统所认为的那样是不可逾越的。事实上,政治哲学正是对事实与价值的一种综合。从政治哲学的视角出发来看待“真正的共同体”这一命题,即便其是作为一种在唯物史观之下具有科学性的合规律判断,它也仍然可以拥有相应的规范性维度。

但是,真正澄清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所具有的规范性维度仍然是一个重大的理论挑战。因为,马克思本人的确缺少对“真正的共同体”的规范性价值的正面阐述,甚至有些马克思的文本还被视为对一切道德价值和伦理价值的拒斥与反对,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论证马克思的“真正的共同体”思想真的具有一种规范性层面的理论内涵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对马克思的“真正的共同体”思想所具有的规范性维度作出阐释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真正的共同体”的 规范性维度

当我们理解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概念时,“我们不能仅仅拘泥于马克思的用词本身,而是着眼于其词语所表达的含义和词语与其整个理论的有机联系”。因此,即便是在马克思的文本当中存在着大量的“反道德”论述,我们仍然不能因此就断言马克思的哲学当中完全没有政治哲学和伦理学所诉求的规范性维度。

当马克思说共产主义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时,当他提到共产主义“是从各个真正的个人的观点出发的,那个离开了个人就会引起他反抗的共同体才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是人的实质”时,他显然不仅是从一种认知性的事实层面上来讨论“真正的共同体”,而是同时蕴含了一种规范性的评判维度。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自由的实现和“真正的共同体”的实现应当是一致的,个人与“真正的共同体”的价值应当是统一的,对于“真正的共同体”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不能因为历史各个阶段的共同体的“虚假性”和不完备性而放弃。对此,马克思一再强调“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共产主义的说明实际上就是从规范性维度上来论述的,他说道:“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保存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在共产主义之下,人向自身的真正复归,是通过“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实现的,亦即在“真正的共同体”当中得以实现的。

由此观之,“真正的共同体”对人的价值的自我实现而言应当是必要的。虽然过去的各个历史时期的共同体形式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人对共同体本身的需要却是不变的。共同体作为人的生存状态和存在场域,一直伴随着人的自我实现和追寻自由之路。因此,人类最终仍然要诉诸“真正的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在此基础之上,“真正的共同体”的价值诉求也应当与人的本质的自我实现诉求相一致,更应当与人的自由相统一。可以说,在马克思那里,“真正的共同体”是以人的本质追求为基础的,是随着人的本质的实现而逐渐形成的,并且这种本质是根植于人的根本需求和共同生活愿望的。尽管在许多社会学家看来,共同体与个人的价值是相冲突的,但是依照马克思的“真正的共同体”的思想来看就会发现,个人对于自由价值的追求其实仅仅是与现阶段的生产条件及其所有制形式相冲突,这种冲突是现阶段的共同体形式缺少实现人的真正自由的物质基础和现实条件导致的,并非是由于共同体的价值与人的自由本质的冲突。这正是马克思的“真正的共同体”思想所要表达的对于共同体价值的规范性诉求。在这个意义上,“真正的共同体”显然不是在讨论事实上已然先在了的共同体,而是在指涉一种共同体的应然形式。

总之,正是由于马克思是“在规范性理论与认知理论相结合的基础上讨论问题的”,他“才能跳出封闭的理性主义立场”。因此,对“真正的共同体”进行事实性与规范性的双重把握,才能够真正符合马克思一贯的历史主义立场。只有消除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理论鸿沟,才能真正解读出“真正的共同体”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只有阐明“真正的共同体”所具有的规范性维度,才能够对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进行全面的把握,进而从现实出发理解现有的共同体形式的发展方向。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开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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