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房屋分割纠纷之共有房屋被单方处置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两个字的分量在人们的心里已经不是那么的神圣,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的催动和诱惑下,很多婚姻都成了利益的奴隶,就在最该信任的夫妻之间很多时候也变得同床异梦了,婚姻一旦出现欺骗,那离婚就是早晚的事,但是离婚的时候共有财产如果被单方处置了,受害方该如何维权,今天小编就以房屋为例给大家详细讲讲。

房子对每个家庭来说,基本上都是大事,对夫妻来说当然也是一辈子的心血,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共有的房屋,在某些情况下一方是可以单独处置的,那么被单方处分共有房 ,配偶如何护权利呢,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先得了解下夫妻之间处分权力的特殊性,只有弄清了这个特殊性后才能分析的透彻。

离婚时涉房屋分割纠纷之共有房屋被单方处置

夫妻关系,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关系,法律专门赋予了这种关系很多特殊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财产处置权这一块,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分,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但是,这个认定方面比较麻烦,毕竟夫妻两个知道不知道这个只能推定,很难找证据,如果证明不了,就看能不能往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上面靠,但是善意取得的要求又是很苛刻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并结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范。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1、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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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往往争议最大的就是一方处置,对方是否知道的问题,这个法律上一般看的就是是否签字,如果签字了,那肯定是知道的,这个毋庸置疑,如果没签字,那就看常理,用常理来推断是否应该知道,比如说房子卖了为家人子女治病啥的,这个当然能推定夫妻另一方知道,但是如果是为了还赌债,这个就要有其他证据证明了,当然,根据我国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个也是需要谁主张谁提供证明的。

至于善意取得,条件是非常苛刻的,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才行,在现实生活中,这个很多情况下也是看推定的,很少有非常扎实的证据作为证明,

所以,对于这种房屋,离婚的时候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明处置一方是否有权处置,当然,购买房子的时候,看到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最好还是让双方都签字,这样也就避免了自己买个房子也不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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