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實踐當中,保險公司往往以交強險及商業條款認定營運車輛停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拒不賠償,但往往無法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已經將停運損失保險公司免責的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也無法提供將該條款交付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證據,因此,法院往往會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合理停運損失。爲證明停運損失,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維修清單、維修費發票,鄭州××交通信息公司出具營運數據一份(顯示2018年7月7日0時至2018年7月9日23時59分,營運金額爲2741元)等等相關證據材料。

在司法實踐當中,保險公司往往以交強險及商業條款認定營運車輛停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拒不賠償,但往往無法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已經將停運損失保險公司免責的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也無法提供將該條款交付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證據,因此,法院往往會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合理停運損失。劉偉律師結合辦理案件及相關典型案例,爲大家介紹停運損失計算方式及鄭州法院是怎麼判的,停運期間和每日營運損失是如何認定的。

在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停運損失怎麼計算?(附典型案例)

2018年7月10日,被告胡某某駕駛豫A××22號車輛與原告劉某某駕駛豫A××66號出租車在鄭州市××區××路××號處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胡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另查明豫A××22號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劉某某駕駛豫A××66號車輛屬於出租車。

劉某某在事故發生次日將車輛送往鄭州××汽車維修公司維修,與2018年7月18日將車輛開走。爲證明停運損失,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維修清單、維修費發票,鄭州××交通信息公司出具營運數據一份(顯示2018年7月7日0時至2018年7月9日23時59分,營運金額爲2741元)等等相關證據材料。

{!-- PGC_COLUMN --}在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停運損失怎麼計算?(附典型案例)

法院根據維修清單認定停運期間爲8天,每天停運損失酌定爲350元,停運損失共計2800元,判決均由平安保險公司賠償,訴訟費25元也由平安保險公司負擔。參考案例:(2019)豫0191民初227號。

在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停運損失怎麼計算?(附典型案例)

劉偉律師結合鄭州市的相關判例,對於停運損失計算問題,法院一般先根據車輛維修相關材料確定維修期間,從而確定停運期間;對於每日營運損失費用,由於原告提交的營運數據,未扣除人力、燃油等相應的營運成本,不宜作爲運營損失的證據,法院一般會結合交通運輸業的行業收入標準以及本院以往生效的判決標準予以酌定。

劉偉律師查閱了大量鄭州法院案例,每日營運損失一般在200元至500元之間,出租車多是按照鄭州市客運管理處提供的證明,行業執行賠償標準爲372.7元/日。具體計算公式爲停運損失=停運期間×每日營運損失。營運損失屬於財產損失,一般由交強險財產分項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商業三者險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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