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的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终于在五一前夕正式发布啦!

虽然是央行发布,看似是一个行业规章,但它的规格却是相当高:由中~央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资管新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一个很大的变化是过渡期延长到2020年底。在这延长了的一年半里,金融机构可以稍稍松口气了。

当然,重要的是要看哪些资管行为仍在延期的期间存续: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符合“106号文”的规定;

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金融机构应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简言之,任何不符合新规的产品,过渡期内不得新增,但可以用新产品滚动对接。过渡期结束后,则所有不符合新规的产品都不再有存量。也就是说,在过渡期内,用新产品逐渐替换成旧产品,在过渡期结束时消化完所有存量的不合规旧产品。

按照新规,受其冲击最大的将是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直接或变相的保本理财产品将成为历史。

【总体思路】

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适用范围】

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包括:

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则适用“106号文”。

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

【统一监管规则】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

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如此划分,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冲击最大,公募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将大受限制,不能投资非标资产,无法投向股权性质的地方政府项目(PPP和产业基金),私募则需提供家庭金融资产500万证明。不过结构性存款仍有机会。

对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作了另外规定,未提及私募基金、财产权信托和ABS。

对券商和部分私募基金采取的管理人垫子模式未明确。

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特征:

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

非标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

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

【防流动性风险】

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

禁止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

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打破刚兑】

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

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

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强化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规范杠杆】

杠杆分为两类:

一是负债杠杆

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

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分别为140%、200%、140%和200%,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二是分级杠杆

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

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消多层嵌套、限通道】

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

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可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规范智能投顾】

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规范。

一、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

二、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强制人工介入。

【监管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研究制定配套细则,强化功能监管。

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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