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與政府的強制規定二者一道或能給消費者和疫苗廠商以真正的保障。

記者|金淼

在2016年山東疫苗案和“長春長生”疫苗風波後,商業保險開始進入到疫苗異常反應的市場中,政府也開始主張疫苗企業強制保險,此次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中便提到國家將實行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在剛剛結束的年報季中,就有不少主要疫苗廠商將關注疫苗不良反應事件納入到其重點監測範圍裏。

對於疫苗接種導致的受害人致損通常分爲三類,分別爲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導致的身體損害、疫苗質量事故導致的人身危害和接種事故導致的身體損害。後兩者由於有明確的事故責任方,情況不及第一種複雜。異常反應是指疫苗接種過程中完全符合國家疫苗接種的標準,疫苗在生產、運輸過程中也不存在其他問題,但是接種者在注射疫苗後身體出現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的症狀。

在接種疫苗異常反應中,影響最大、後果最嚴重的,是被稱爲“惡魔抽籤”的因口服脊灰減活疫苗後感染上脊髓灰質炎的異常反應。按照世界衛生組織估計,因接種首支脊灰減活疫苗染上脊髓灰質炎的概率是1/250萬。《南方週末》此前報道估計,按照2000年至2014年中國首次接種2億支糖丸估算,15年間,中國因口服脊灰減活疫苗而患疫苗相關麻痹型脊髓灰質炎的兒童總數在百人左右。

對於這類患兒,雖然2005年發佈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關於做好脊髓灰質炎疫苗相關病例鑑定及善後處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都有涉及其補償善後,前者雖然涉及到對疫苗產生不良事件時的救濟,但關於救濟經費來源、申請程序、救濟費用等都未明確。而後者雖然對因疫苗感染脊髓灰質炎兒童,建立無過錯補償機制,補償由當地政府買單,但是補償金額卻遠小於治療費用。

事實上,將所有疫苗的不良反應納入到行政體系中,會導致財政負擔大大增加。目前,英國和日本實行的也是補償計劃內所覆蓋的常用疫苗。

2016年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已經明確提出鼓勵疫苗的商業保險制度,通過疫苗保險,分擔疫苗風險,減輕國家財政壓力。但同時疫苗保險仍應由政府主導,兼顧公益性和營利性。

一些省市、地區曾在《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上做過探索,以北京爲例,北京於2016年起通過政府購買商業保險的形式,對一類疫苗引起的異常反應實施政策性補償。而在其推出時,也考慮能否引入二類疫苗異常反應補償。

在世界範圍內,依靠商業保險補償疫苗接種異常反應,是普遍採取的手段,中國之前未有此類險種。受2016年山東疫苗事件、2018年長春長生事件影響,消費者對疫苗普遍信心不足,不少保險企業順勢推出了疫苗險。

不同的疫苗險的賠償範圍有所區別,整體上看都包含異常反應,但由於質量導致的身體損害,則多處於“責任免除”範圍,如鼎和財險的疫苗衛士、太保財險的“快樂成長”兒童疫苗險,在醫療費用責任裏包含罹患該疫苗所防疫疾病、接種事故及異常反應。除此之外,平安保險推出的少兒疫苗保險則就疫苗偶合症進行投保,雖然偶合症嚴格意義上和疫苗無關。

除了針對個人的保險外,不少疫苗企業生產的疫苗一旦發生不良反應,面臨的可能是高額的賠償,企業的風險也未有保障。此前《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實施方案》,生產二類疫苗的企業已經可以購買。

世界範圍內,對待疫苗不良反應的資金多數是政府強制企業繳納。在美國,國會1986年通過了《國家兒童疫苗接種傷害法案》,爲致損兒童救濟提供法律依據,其規定,每支疫苗的銷售中,支取0.75美元的稅金,作爲救濟基金的來源。

隨後,美國又通過了《疫苗傷害賠償程序》簡化傷害賠償申請手續,賠償最高額度爲25萬美元。中國臺灣地區則規定,政府採購的中標疫苗企業必須爲補償金捐款,金額爲每支疫苗10元臺幣。

在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審稿中,擬擴大異常反應補償範圍,應將不能排除異常反應的病例也納入補償範圍內,統一補償標準。引起業內關注的是,此次疫苗管理法草案中也提出國家將實行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疫苗的上市許可持有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

雖然,疫苗管理法目前處於等待三審的狀態,但預計離靴子落地的時間已經不遠。

事實上,由於民衆對疫苗不良反應的誤解,近年來反疫苗運動愈演愈烈。但必須指出的是,疫苗帶來的不良反應仍遠小於人類從此中獲得的益處,即使是脊灰減毒活疫苗,截至2000年,人類一共使用超過100億劑次的脊灰減毒活疫苗,防止了600萬小兒麻痹症病例,而世界範圍內已經基本消滅脊髓灰質炎。

我們享受了疫苗的好處,也要面對隨之而來的新的公共衛生的危機,並且保護企業免受危機。上世紀70年代,美國曾有疫苗企業因不良反應事件,不積極生產疫苗,導致傳染病捲土而來。而讓消費者和企業都對疫苗有信心,也許《疫苗管理法》是那劑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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