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僞造公司印章罪、僞造身份證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天翔鯤鵬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涉嫌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僞造居民身份證罪被告人xx父親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辯護人依法查閱了相關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xx,針對本案審理,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院審理本案時參考。

一、首先先歸納一下偵查機關提供的本案所涉及證件及有關材料的歸類

從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來看,按偵查卷證據順序排列本案涉及的證件爲:

1.高中畢業證8份,該件爲在新華書店的空白原件,電腦掃描彩色打印。

2.房產證彩色複印件5份,該件爲電腦合成彩色打印的打印件,而非原件。

3.出生醫學證明彩色打印件2份,該件爲電腦合成彩色打印的打印件,而非原件。

4.機動車行駛證彩色打印件2份,該件爲電腦合成彩色打印的打印件,而非原件。

5.德華兔寶寶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授權證書彩色打印件1份,該件爲電腦修改日期的彩色打印件。

6.銷售出貨單彩色打印件5份,該件爲電腦修改數字彩色打印件,該銷貨清單不是證件、公文,上面也無印章。根據《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修改出貨清單的行爲不應按僞造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因此該件不是檢方指控罪名的客體範圍,該行爲不構成犯罪。

7.戶口本常駐人口登記卡黑白、彩色打印件11份,該件爲客戶提供的戶口本,被告只在空白處打印文字,然後由客戶自行蓋章。空白戶口本上單純的文字信息並不起到證明作用,只有加蓋印章才能起到相關的證明作用,被告在戶口本空白處打印文字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8.身份證彩色打印件2份,該件爲電腦修改的客戶出生日期信息,電腦彩色打印的打印件,而非身份證原件。

9.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彩色打印件1份,該件爲電腦修改的銀行卡上信息,電腦彩色打印的打印件。而非銀行卡原件,衆所周知,此打印件是無法從銀行或者自動櫃員機上取出一分錢的,且該打印件既非國家證件,也沒有印章,根據《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該行爲不構成犯罪。

二、通過對偵查機關提供的以上證據的梳理,我們對本案所涉犯罪客體進行具體分析分類意見如下:

1.只有房產證彩色打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彩色打印件、高中畢業證、出生醫學證明彩色打印件,似乎符合檢方指控的僞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的客體範圍。但僞造、變造的打印件能否構成犯罪還是有爭議的。

2.德華兔寶寶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授權證書彩色打印件,並不符合刑法第280條第二款僞造公司印章罪的客體範圍,被告人只是將德華兔寶寶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授權證書上日期進行了修改,充其量也就是僞造了公司的授權證書,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該行爲並不構成犯罪。

3.變造的身份證彩色打印件,似乎符合刑法第280條第三款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客體範圍,但變造身份證信息後打印件能否構成犯罪,也是有爭議的。

僞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僞造公司印章罪、僞造身份證罪辯護詞

三、關於本案檢方指控被告人所涉罪名的認定與量刑意見

1.僞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是指僞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的行爲。

刑法並沒有具體解釋“僞造”的含義,也導致了在司法實踐認定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變造”國家機關證件,是指行爲人對已完成而獨立存在且真實有效的的國家機關證件、印章,以消除、增添、拼接等方式對非本質部分加以改變,從而形成具有新證明力的文書、證件的行爲。如果對文書、證件進行了本質的變更,則構成“僞造”;如果改變了非本質的部分,改變後仍保留了與原文書、證件的同一性,則構成“變造”。

僞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選擇性罪名,具有本質上的同一性。該罪雖然爲行爲犯,但並不是所有的僞造、變造行爲都會受到刑法的追責。因此,在遵從刑法規制僞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爲必要性與適度性原則的前提下,需要正確把握該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辯護人對本案指控被告人xx涉嫌僞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的罪名無異議。但是,僞造的證件僅有高中畢業證是在新華書店購買的原件打印的,其餘證件均爲電腦變造信息內容而打印的複印件,這類所謂的“證件”,稍微有點常識和正常注意義務的人均可以識破其爲假證,因此給社會管理造成的危害較輕。被告人所僞造或者變造的複印件,唯一造成後果的也就是案外人秦xx是用被告人變造的假房產證彩印件,向郭xx借了2萬塊錢,該彩印件是被告人xx用電腦打印的房產證的主頁,也就是一張紙,而不是房產證的原件。而且打印件也比原件要小的多,正常人一眼便可識別其爲假的,且若以房產證抵押借款的話,出借人起碼審查房產證的原件,但郭xx僅憑一張似是而非的所謂房產證複印件就借給秦xx2萬元錢,不能據此認定此後果被告人xx的行爲造成的。因此,即便xx構成僞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也屬於情節較輕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內量刑。

2.對指控被告人xx犯僞造公司印章罪辯護人不認同。

僞造公司印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必須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等印章的行爲。所謂僞造,是指沒有製作印章權的人,未經公司、企業等單位主管人員的授權、批准,而擅自制作公司、企業等單位印章的行爲。公司等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單位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爲圖工作方便,未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而擅自制作本單位印章,僅僅用於本單位合法的工作,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甚至事後得到單位認可的,則不宜認定爲刑法意義上的“僞造”,但不排除單位以工作上的錯誤追究其行政責任。

有人認爲,該罪是實行犯,只要實施了僞造公司等單位印章的行爲,即可構成犯罪。辯護人認爲,這種認識有失偏頗,並不符合我國的立法實際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

首先,刑法總則規定的原則和精神貫穿和適用於刑法的全部內容,刑法分則任何條文的實施都要接受刑法總則的指導與約束,不能違背總則的規定精神。我國刑法第13條明文規定,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這一規定的精神理所當然地適用於刑法分則的所有條文,即便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故意殺人罪,也不例外。

其次,我國立法機關在對僞造印章行爲進行規制時已經考慮到這種行爲不需要全部入罪。例如,偶爾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尚未使用即被查獲的,偶爾僞造印章用於合法行爲的(如證明自己的真實身份外出打工),公司等單位職工使用僞造的本單位印章用於本單位正當經營活動的,僞造和使用公司等單位印章、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如果對這些僞造印章行爲統統入罪,顯然不符合刑法作爲保障法的宗旨。事實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明文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據此規定,對一般的僞造印章類行爲,凡是情節、後果不嚴重的,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和謙抑性原則,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對於僞造印章,不能無視具體情節一律定罪處罰,而必須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如果僞造印章的行爲沒有對公司當單位的管理和信譽造成較大的危害後果,未達到定罪處罰所要求的“度”,就應該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具體到本案中,檢方指控被告人xx犯僞造公司印章罪,但被告人只是將被告人僅將修德華兔寶寶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對東城區新兔寶寶建材經銷店的授權證書的時間做了修改,其行爲是僞造了德華兔寶寶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授權證書,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刑法並未對僞造公司證書的行爲規定爲犯罪。因此,被告人孟詳程修改公司授權證書上日期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退一步講,即便該行爲構成僞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僅有這一次行爲,未造成嚴重後果,屬於情節輕微,如前所述,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和謙抑性原則,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而不應當適用刑法處罰。

3.檢方指控被告人xx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駕駛證等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應以僞造、變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辯護人對此也有不同意見。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三款的規定,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那麼,從法條的本意來看,僞造、變造的對象應當是身份證、駕駛證的原件。在立法機關未作出立法解釋及最高司法機關未作出司法解釋前,將犯罪對象擴大爲身份證、駕駛證等證件的複印件,是對刑法的擴張性理解,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從本案的事實看,修改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身是打了個擦邊球,不構成犯罪行爲。如果是修改身份證原件的話,就是變造行爲了。至於僞造、變造駕駛證的指控,因公訴機關並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其指控,屬於證據不足。即便按照被告人的供述中來認定,其也是修改的駕駛證的複印件,與修改身份證複印件的情節及手法也是一樣的,並沒有僞造、變造駕駛證的原件。

本罪雖然是行爲犯,衆所周知,刑法不同於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門的原因就在於刑法是各種法律保護的最後屏障,也是調整社會關係最嚴厲、最終的手段。因此,對於僞造、變造身份證的行爲也不能一概論定爲犯罪。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來看,上述行爲情節較輕的不以犯罪論處。

退一步講,即便認定被告人xx 構成犯罪,因被告人是應修改身份證信息者本人的要求修改的身份證複印件,也都是本人用於打工、找工作,沒有用於犯罪,屬於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應當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內量刑。

四、關於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

檢方指控被告人xx非法獲利共計4萬餘元,證據不足,不能認定。

被告人供述,戶口本黑色複印件10元、彩色60元;出生醫學證明彩色複印件20元,營業證照複印件黑色20元、彩色50元;房產證複印件彩色100元等等。按照這個價格,根據偵查機關查獲的假證件及複印件數量均按照每件100元計算也不過4000元。指控被告人孟詳程非法獲利4萬餘元的唯一證據就是偵查機關訊問時被告人的供述“這個事我沒有具體算過。我的店一年大概營業4萬多塊錢,這4萬元錢裏大概有1萬元是我通過製作假證件、假印章、假複印件賺來的。2013年到現在我通過製作假證件、假印章、假複印件一共賺有4、5萬塊錢”。

我們分析一下,這段話本身就有矛盾,大概營業4萬多塊錢,這是說的營業額而不是純利潤,接着就說大概有1萬元是通過製作假證件、假印章、假複印件賺來的,前句話正說着營業額,後句話就說了純利潤,這不符合一個人正常表述的習慣,這個1萬塊錢是營業額還是純利潤?再者從普通人的說話習慣來看,被告人xx只能表述爲“我通過弄假證賺了多少錢”,而不是像偵查卷記錄的“這四萬元裏大概有一萬元是我通過製作假證、假印章、假複印件賺來的”。這樣文縐縐的話不符合被告人的身份所說出的。不能排除存在誘供、逼供,先寫好訊問筆錄逼迫被告人簽字的合理懷疑。再者僅有被告人供述,而無實物證據的,屬於證據不足,被告人的言詞證據應予排除。因此,對被告人非法獲利4萬元的指控不能成立。

審判長、審判員: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和消滅犯罪,刑罰的功能是教育和懲治,首先還是以教育爲主。被告人年輕無知,法制觀念淡薄,不學法、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行爲是犯罪,從而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在歸案後及今天的庭審中對自己的行爲深感懊悔,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被告人孟詳程已被羈押7個多月,爲自己的行爲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已經受到刻骨銘心的法律教育,已無再犯的可能性,放之社會沒有社會危險性。無論法庭最終認定其是構成一罪或是二罪抑或是三罪,但其本質是同一類犯罪。即便適用數罪併罰,也與其他數罪併罰有本質的區別。結合本案情節,仍然可以適用緩刑。緩刑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其意義在於通過較爲平和的刑罰執行,削弱刑罰對罪刑較輕犯罪人的影響,幫助其重新融入社會,更好地發揮刑法的教育和懲罰功能。對於一人犯有數罪的情況,絕對地排斥緩刑的適用,也是不當的,這樣既不利於刑罰目的的實現,也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悖。原甘肅省白銀市白銀有色金屬公司副經理萬國英(副廳級)受賄、挪用公款、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三罪並罰案件,並罰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見《公檢法辦案指南》2003年第4輯第171-173頁),最高法院孫長山法官在撰寫該案例時指出:蘭州中院以受賄罪(金額3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挪用公款罪(金額5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金額54482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但鑑於受賄、挪用數額小,沒有爲行爲人謀利益,所挪用之款亦全部歸還,犯罪情節較輕;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不高,故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體現了對犯罪的依法懲處,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這表明,犯罪情節決定了緩刑之適用。199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適用緩刑問題的覆函》([1998]高檢研發第16號)指出:“對於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決執行的刑罰爲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案件,依法可以適用緩刑(見《公檢法辦案指南》2000年第1輯第125頁)”。

綜上,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和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對被告人xx適用緩刑,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上述是辯護意見,懇請法庭慎重考慮,希望採納。

謝謝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天翔鯤鵬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19.1.11

僞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僞造公司印章罪、僞造身份證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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