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降为负数,长安责任保险被下监管函,车险和责任险之外新业务被停偿付能力降为负数,长安责任保险被下监管函,车险和责任险之外新业务被停

这是一个保险公司因非车险经营管理不到位影响到偿付能力,进而收到监管函的案例。

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下发监管函,因其资本金不足,2018年3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为-41.50%),且风险综合评级降为最低的D类。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三项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资;除车险和责任保险外,暂停其他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并将视落实情况,决定是否有后续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降为负数,长安责任保险被下监管函,车险和责任险之外新业务被停

长安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在2018年3季度出现了“骤然下降”。在2018年2季度末时,其综合偿付能力为152.3%、核心偿付能力为76.1%,尚充足。根据长安责任保险方面所述,偿付能力有大幅下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公司保证保险业务的赔款垫付增加,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由于公司资本金仅16.2亿,因此计提对偿付能力影响明显;二是公司投资出现亏损。

对于这一监管函,长安责任保险对券商中国记者回复称: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三项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下发监管函(监管函〔2018〕74号)。对该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监管函显示,以上监管措施自公司收文之日起执行,银保监会将视该公司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这份监管函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

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依据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规定。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 B类公司的监管行为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调整业务结构, 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限制商业性广告;

(二) 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三) 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对手, 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四) 责令增加资本金, 限制向股东分红;

(五) 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六) 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 D 类公司,除可采取对 C 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整顿、 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以及原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大幅下降,风险综合评级从B降至D

可以说,长安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是“突然不达标”的。在2018年3季度以前,其偿付能力都属于达标范畴,距离红线也有一定空间。

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2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为152.3%、核心偿付能力为76.1%,均高于监管要求——分别为100%、50%。到2018年3季度,两项偿付能力指标均大幅降至-41.5%。

根据长安责任保险的表述,偿付能力大幅下降,原因主要有两点。

其一,2018年以来,在去杠杆等金融调控政策的大背景下,社会融资的信用明显紧缩,公司的部分客户现金流受到影响,逾期还款有所上升,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款垫付。2018年3季度,公司本着谨慎评估、审慎反映业务风险的原则,对相关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计提了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

而由于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仅有16.2亿元,因此计提4亿元的准备金,对其偿付能力影响明显。

其二,受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下跌影响,公司投资出现亏损。

偿付能力降为负数,长安责任保险被下监管函,车险和责任险之外新业务被停

同时,其风险综合评级也从2018年第2季度的B类,直接降至2018年3季度的D类。即,从偿付能力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变成偿付能力不达标,且上述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

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原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个监管类别:

A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B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C 类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 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D 类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 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增资事项落实中

对于银保监会下发的监管函,长安责任保险称: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有效保证公司客户权益,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去年底,在发布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后,长安责任保险即对外表示,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正抓紧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落实增加注册资本补充偿付能力工作。

同时,长安责任保险表示,公司上述保证保险业务的存量风险已经大幅下降至期初的十分之一以下,风险基本释放。

长安责任保险是我国唯一的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成立。2007年9月29日经原保监会批准开业,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亿元。该公司主要以责任保险为特色,经营范围还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非车险业务风险受到财险行业重视

而包括长安责任保险“失蹄”信用保证保险案例在内,财产险行业近两年在非车险业务领域暴露出的风险事件,让财险业内开始重视非车险业务的“冒险”代价。

由于新车销量下滑叠加商业车险费改,车险市场不好做是财险公司的共同判断。基于此,各家财险公司开始在竞争车险市场的同时,逐渐发力非车险业务,认为增量可以在非车险里体现,“非车险可能比车险的机会更大”。

“财险行业未来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我们对风险认知的浅薄,造成保险变成冒险。”太保产险董事长顾越最近就在一个行业活动中发表观点称,财险行业下一波风险并不是来自于车险的所谓市场竞争乱象,最大的挑战来自于非车险的风险定价能力、以及后端的风险转移能力。

顾越所指的财险行业未来最大的风险并不是车险,而是转向非车险过程中,对风险认知不足造成“冒险”,包括风险治理、交易对手风险累积、资本约束下的偿付能力等。从国家层面讲,也有可能造成中国风险无法分散到全球市场所带来的集中风险。

不少资深财险人士也有类似观点。例如,瑞士再保险中国区总裁陈东辉就表示,对于财险公司来说,非车险的经营与车险存在明显差异。他用更形象的话解释,“车险冒一下险也就是多亏损两年的问题,非车险冒一下险就有可能一下子把‘裤子’输没了;另外,车险的冒险自己都是知道的,非车险的冒险自己经常并不知道,或者等知道已经晚了。”

顾越认为,财产险行业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在这样的环境变化中,特别是经营方向从车险转向非车险业务,风险管理是考验财产险行业竞争力的关键核心,财险行业需要具备风险定价、风险转移两大能力。

偿付能力降为负数,长安责任保险被下监管函,车险和责任险之外新业务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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