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TO曹|高球协会:“2018亚运会有职业选手混入!”CAS这样裁决

【按】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商事还是劳动,一般的仲裁裁决都以不公开为原则。但体育界知名的CAS仲裁,作为一种仲裁的形式,在这方面却是个例外。研究CAS的公开仲裁裁决不仅对了解具体案例本身有益,而且对于民商事仲裁也有触类旁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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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CAS设立在雅加达的临时仲裁庭审理终结了本届亚运会的体育仲裁第一案。

体育TO曹|高球协会:“2018亚运会有职业选手混入!”CAS这样裁决

【背景链接】CAS是什么神秘组织?请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起因

韩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高尔夫协会认为亚奥理事会(OCA)没有严格执行高尔夫比赛的技术指南,导致此次亚运会中,斯里兰卡、孟加拉、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能有职业高尔夫选手参加亚运会的高尔夫比赛。菲律宾高尔夫协会和印度高尔夫联盟随后也加入了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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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以男子个人成绩看,很难想象斯里兰卡、孟加拉、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是职业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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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个国家和地区的选手完全不会对日、韩、菲律宾等国选手产生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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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述六协会仍然认为亚奥理事会做出的职业选手和业余选手可以同场竞技的决定不符合技术规则,继而先后提出了仲裁请求。

(二)相关时间线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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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5日,雅加达亚运会组委会发布了《高尔夫运动技术手册2.0版—2018年2月15日》(以下简称“技术手册”或“手册”),该手册得到了亚太高尔夫联合会和国际高尔夫联合会的批准。手册第三部分(8.1段)包括了本届亚运会高尔夫项目的技术信息,该部分规定参加雅加达亚运会高尔夫项目的运动员由该地区奥委会选择,必须遵守业余运动员身份规则的所有要求,得到R & A Rules Limited的同意。手册的第8.3段在“准入政策”下,和8.1段协调,每个地区奥委会只能选择业余运动员。

2018年7月17日,负责审查运动员是否符合业余运动员标准的国际高尔夫联合会的技术代表Nick Shan收到了亚运会组委会体育部的邮件,请求确认3名斯里兰卡奥委会选拔的运动员是否符合业余运动员的标准。

在查询了“Official World Golf Ranking”网站后,Nick Shan在8月3日回复了亚运会组委会,认为他们不符合“业余”的标准。同日,亚组委的主任Haider Farman给同事Matthew Kidson的邮件中提到,请Matthew Kidson通知斯里兰卡奥委会,如果斯里兰卡奥委会愿意,他们可以更换这3名运动员。

2018年8月13日,Nick Shan告知亚运会组委会体育部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选手也不符合手册有关业余运动员的规定。

组委会国际和地区奥委会部门的主任Vinod Tiwari在给Matthew Kidson的电子邮件(作者注:该邮件并未被当庭提交作为证据)中提到:

我之前就这个问题澄清过,在亚奥理事会章程内,已经没有业余运动员和职业运动员的区分,就像在奥运项目上一样,职业运动员也是允许被参赛的。你们应该通知他们允许参赛。

2018年8月13日,在收到Vinod Tiwari的邮件后,Nick Shan通过邮件向Matthew Kidson指出,2017年11月,他作为技术代表和亚奥理事会签订了手册,建立了质疑有关规则和适用标准的正式沟通渠道。他认为在即将举办亚运会的晚期阶段,任何建议改变任何亚运会项目准入政策的做法都是不职业的。他提到了Haider Farman在8月3日的邮件,希望得到斯里兰卡、孟加拉、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奥委会的确认,他们能在8月16日之前提交业余选手的名单。

8月14日,Haider Farman回复Nick Shan的邮件中提到,亚奥理事会章程中没有关于运动员类型和年龄的内容,这是单项体育组织的职责,单项体育组织可以做出最终决定,决定权并不在亚奥理事会。

在收到Haider Farman的邮件后,Nick Shan在当日给Vinod Tiwari写了封邮件,重申:

“由于技术手册在2017年11月已经公布,在临近亚运会举办的时间段改变运动员的准入政策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并且再次要求斯里兰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得到了通知,由于不符合业余选手参赛资格的规定,他们的运动员将不会被允许参加比赛。

Vinod Tiwari也给Nick Shan发邮件表示亚奥理事会将遵守亚奥理事会章程:

“在现阶段,职业选手和业余选手间并没有区别”。

8月15日,Nick Shan给亚运会赛事运行和组织委员会的第一副主席Harry Warganegara写了封信,重申了他对于OCA建议改变参赛资格标准的关切,并且希望副主席能通知斯里兰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他们的职业选手没有资格参加比赛,他们应当在8月16日前提交业余运动员的名单。

8月15日,国际高尔夫联合会致信亚奥理事会秘书长,表达了对于要改变参赛资格标准的关切。国际高尔夫联合会坚持25个地区奥委会已经通过了准入审查,四个地区奥委会提交的是职业运动员。国际高尔夫联合会认为在手册中确定的准入标准应当被遵守,这不仅是为了公平竞赛,也是保证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第26.1.6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国际奥委会的支持下,国际高尔夫联合会作为单项体育联合会有责任承担在世界范围多项运动的竞争中控制和把控他们运动的方向。国际高尔夫联合会要求OCA允许Nick Shan作为技术代表,毫无障碍地继续履行职责,根据手册8.1和8.3条的规定执行运动员资格和准入政策。

8月16日,Haider Farman给Nick Shan发了一封邮件,考虑到国际高尔夫联合会、所有OCA成员和亚奥理事会章程的规定,决定允许所有职业和业余运动员注册参加比赛,这是最后的决定。

在得知这个决定后,六个申请人从17日到20日先后提出了仲裁申请。

8月19日,临时仲裁小组组成,并向各方送达了听证的通知。在这个过程中,将印度和菲律宾的仲裁申请合并到本案审理。

(三)人物关系

六个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合并审理。

被申请人则是亚奥理事会。

利益相关方为斯里兰卡、孟加拉、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尔夫联盟和乌兹比克斯坦高尔夫协会,另据裁决结果显示,国际高尔夫联合会International Golf Federation也被作为利益相关方一并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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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庭组成

临时仲裁庭由Anthony Lo Surdo (澳大利亚)、Enrico Ingles (菲律宾)、Jahangir Baglari(伊朗)三人组成仲裁小组,Anthony Lo Surdo担任组长。

值得注意的是,本届亚运会的临时仲裁庭仲裁员总共只有6名,他们分别来自伊朗、中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澳大利亚和日本。如果认为仲裁员的国籍是需要回避的理由,那么仲裁小组似乎只能由伊朗、中国和澳大利亚的仲裁员组成,但实际上仲裁小组中有来自菲律宾的仲裁员。可见,就本案而言,仲裁员的国籍并不是一个比较好的申请回避的理由。

(五)简要审理过程

仲裁小组在雅加达当地时间8月20日21:00到21日凌晨1:50之间举行了电话听证会。除了菲律宾以外,各方都有代理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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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听证会上和会后提供的证据,仲裁小组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四个利益相关方选拔的运动员是职业选手。最终认为缺乏证据支撑,没有支持六个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六个申请人认为亚奥理事会8月16日的决定违反了技术手册8.1和8.3条关于职业选手不能参加比赛的规定,违反了国际奥委会26.1.6条的规定。为了第十八届亚运会的目的,技术手册的条款不应被无视,应被所有参加亚运会的地区奥委会遵守。请求仲裁小组认定亚奥理事会的决定无效。

三、被申请人的抗辩

(一)抗辩理由

亚奥理事会提交的抗辩理由集中于以下几点:

1.CAS就本案没有管辖权

在亚奥理事会和六个申请人之间没有管辖权的条款。此外,根据亚奥理事会章程第34条,关于设立体育仲裁机构处理纠纷的规定,并没有将仲裁申请人的范围扩大到地区单项体育联合会,比如六个申请人并非亚奥理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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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六个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也没有法律上的利益

六个申请人并不是亚奥理事会成员,并不会直接受到亚奥理事会决定的直接影响,换句话说,六个申请人希望禁止参赛的运动员个人才受到了直接影响。

3.仲裁申请没有价值

(1)亚奥理事会章程主要适用的条款中明确在职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间无差别;

(2)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高尔夫运动员是职业选手。

4.关于管辖权

亚奥理事会认为,在亚奥理事会章程、技术手册和CAS有关亚运会的仲裁规则中,没有赋予CAS仲裁亚奥理事会与地区单项体育联合会纠纷的管辖权。

明确规定CAS管辖权的条文主要有CAS仲裁规则第1条和亚奥理事会章程第34条,但相关争议主体仅限于亚奥理事会、地区奥委会、亚洲大陆联合会之间,上述条文并未将争议主体扩大到非亚奥理事会会员的地区单项体育协会。

亚奥理事会进一步认为,根据亚奥理事会章程第34条附则的规定,只有运动员个人而不是地区的运动协会才能将争议提交CAS临时仲裁机构。亚奥理事会坚持认为亚奥理事会章程第34条和技术手册第11条使运动员和地区奥委会在发生违反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亚洲单项体育联合会技术规则的情况下可以向CAS提起仲裁请求。

所以,亚奥理事会认为本案中的六个申请人并没有可据以提起仲裁的适当条款,因此CAS对于本仲裁申请并没有管辖权。

5.关于运动员的准入

世界范围内任何的有关管辖体系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申请人只有在有诉权或者足够法律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将争议提交法庭。相关的考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要受到争议结果的影响。

本案的申请人是各地区体育联合会,他们没有参加相关的比赛,只有运动员参与了竞争。因此,只有运动员可能受到是否是职业运动员或业余运动员的影响。各地区体育联合会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受到争议结果的影响,不论结果是什么,他们的利益没有受到影响。

亚奥理事会认为本案的仲裁申请不应被审理,理由是申请人并非是受到结果直接影响的运动员个人,结果也没有把他们排除出竞赛。参照既往CAS仲裁的先例(CAS 2011/A/2551),CAS不应对受直接影响的第三方(注:此处指运动员)没有参加程序的仲裁申请做出决定。

6.关于利益

被普遍承认的奥林匹克宪章的原则是所有运动员有同等的权利,职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有同等参加比赛的权利。根据亚奥理事会章程第52条和53条的规定,只要运动员符合这两条的规定,就可以参加亚运会的比赛。

这项原则在亚奥理事会章程第二条中作为基本原则被确认:亚奥理事会大家庭中没有歧视,不论肤色、宗教、政治并扩展到不论运动员的身份是职业选手还是业余选手。将运动员因为他的职业身份排除在比赛之外是对运动员个人权利和人权的直接侵犯。

亚奥理事会认为手册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因为就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而言,手册要低于其章程。

7.关于证据

最后,亚奥理事会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运动员是职业运动员。

(二)抗辩主张

因此,亚奥理事会请求仲裁小组:

1.裁决对于每个仲裁申请没有管辖权;

2.宣布驳回每个仲裁请求。

四、审理过程

(一)法律框架

依据CAS有关亚运会的仲裁规则(主要是CAS仲裁规则第7条、第17条,1987年12月8日生效的瑞士国际私法第12章的规定),CAS有权受理与亚奥理事会有关的争议。

(二)概览——需要做出决定的关键问题

这个类似于法庭审理归纳争议焦点。

考虑了各申请人提交的争议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意见,以及各方依据的证据后,仲裁程序中需要考虑如下关键问题并做出决定:

1.CAS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仲裁事项是否有管辖权;

2.申请仲裁事项是否属于可被仲裁事项;

3.仲裁申请人是否是适格的申请人;

4.仲裁申请人是否有证据证明由斯里兰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拔的运动员是职业选手;

5.手册第8.1条和第8.3条要被解释是否:

(1)不符合或违反亚奥理事会章程第52条或53条的规定;

(2)效力层级上要低于亚奥理事会章程第52条或53条

6.手册的内容在2017年11月得到雅加达亚组委、亚太高尔夫联合会和国际高尔夫联合会批准,在2018年2月15日得到亚奥理事会的批准生效后,对于那些遵守手册内容选拔运动员参赛的地区奥委会是否会造成或在多大程度上造成损害。

(三)管辖权和准入

CAS仲裁规则的依据是亚奥理事会章程(2017年版)第34条和仲裁规则第1条。

申请人认为CAS有管辖权的依据是手册中与亚运会有关的仲裁条款。

亚奥理事会则认为CAS就程序上受理和实体上审理都没有管辖权,并向CAS提交了技术手册,其中没有申请人依据的仲裁条款。

技术手册第三部分第11段仅有一条有关运动员或地区奥委会可以向CAS提起仲裁:违反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亚洲体育单项组织的技术规则或亚奥理事会章程的事项,但是仅仅违反比赛结果或裁判结果的决定是不可以提起仲裁的。

仲裁小组据此认为技术手册并没有允许国家单项体育组织向提起仲裁的条款。不能将技术手册中允许运动员或地区奥委会提起仲裁的条件扩大到国家单项体育组织。仲裁小组还认为并没有违反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亚洲体育单项组织的技术规则或亚奥理事会章程的情况。

依据亚奥理事会章程第34条及附则的规定,提起仲裁的事项必须考虑该条下运动员的利益,发生在亚奥理事会、国家奥委会和亚洲单项体育联合会之间。该条应依据文义进行解释,而不是所在条目的名称解释。第34.2条下有关“所有争议”的理解,不能将包括理解为局限在亚奥理事会与国家奥委会和亚洲单项体育联合会之间,因此没有必要决定,申请人是否是亚奥理事会赛事的组织者或由亚奥理事会组织。

(注:原文为The word “including” does not mean“limited to” and therefore the Panel does not need to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he Applicants are “sports organisations recognised by or to the OCA”,这就是英文经常用的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包括但不限于的奥妙了).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61.2条的规定,所有体育争议都可以提交CAS仲裁,从维护全球体育争议解决机制上看,就本案CAS也有管辖权。仲裁小组还列举了其他认为CAS有管辖权的理由(66和67段),限于篇幅,不做展开。

综上,CAS认为自己对本案有管辖权。

(四)申请人是否适格

首先,地区单项体育联合会要制定在竞赛场地适合运动员比赛的规则,保证是适格的参赛标准,规定在技术手册中,因此他们与比赛有相关利益。

其次,参加听证的五个申请人(菲律宾未派人参加)都陈述认为他们的利益和他们代表的运动员的利益都将受到亚奥理事会决定的影响。如果允许职业选手参加比赛,那么他们为寻找精英的业余选手做付出的投资和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并影响他们基于技术手册要求对选手选择的计划,甚至比赛对职业选手开放的结果影响他们选择业余选手的计划。

再次,参加听证的五个申请人认为他们的业余选手和职业选手比赛,对他们的运动员明显不利。

仲裁小组认为被申请人亚奥理事会误解了申请的本质,并非是要排除某些运动员参赛。仲裁的通知也曾发给了可能受仲裁结果影响的相关运动员,如果他们愿意,他们也可以参加听证,并对参赛做适当安排。

因此,仲裁小组认为申请人条件适格。

(五)职业选手身份判断

斯里兰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拔的运动员是否是职业选手

此部分更多的是依据国际高尔夫联合会的技术代表Nick Shan就此事所做的工作(包括往来邮件、业余高尔夫世界杯排名和官方世界高尔夫排名查询等)。这个过程中,他并没有向四国的高尔夫联合会做进一步的查询和核实。

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的高尔夫协会在8月19日和8月20日分别向亚组委和Nick Shan发送邮件,确认了参赛选手的业余身份。亚洲巡回赛委员会也在8月20日向亚组委和Nick Shan发送邮件,确认代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亚运会的选手在2017年澳门公开赛中是以业余选手身份参加的。

Nick Shan继而接受了国际高尔夫联合会对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派选手业余身份的确认。

唯一的疑问就是斯里兰卡的三名选手了。

仲裁小组认为申请人在听证程序中,证明斯里兰卡选手是职业选手上没有尽到举证责任,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派选手业余身份并未在业余高尔夫世界杯排名OWGR显示,说明该系统的准确性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对该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有合理怀疑。

在听证结束后,仲裁小组指示申请人请求斯里兰卡高尔夫协会确认参赛选手是否是职业选手,随后斯里兰卡高尔夫协会确认参赛的三名运动员是职业选手。仲裁小组继而要求斯里兰卡奥委会更换三名业余运动员,亚奥理事会也表示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对仲裁申请做进一步审理的意义,没有必要推翻亚奥理事会的决定。这些问题的平衡也不必进一步考虑。

五、裁决结果

基于上述,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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