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未告知護照期限不符致遊客不能出行,誰的責任?
本期特邀律師:張宗保
深圳市執業律師。現就職於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處理過大量的遊客投訴及訴訟案件,在其他民商事訴訟案件處理如合同糾紛、人身侵權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著作權糾紛、離婚糾紛等方面亦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案情簡介
沈某等人通過旅行社參加日本旅遊行程,行程日期爲7月12日-7月20日,費用共13100元。沈某等人6月25日繳費並提供了護照,當天旅行社並沒有告知其護照不足6個月,4天后才告知,導致無法出行。沈某等人要求將行程延期出行,旅行社不同意,沈某等人不滿,投訴如下:1、該旅行社未達到約定服務標準;2、要求旅行社重新安排7月20日出行。
圍觀羣衆:
材料有問題,旅行社難道不該及時告訴遊客嗎?
律師:
旅行社作爲具有專業優勢的旅遊服務提供方,應當合理檢查並及時告知。
圍觀羣衆:
那旅行社沒第一時間告訴遊客材料問題,是不是旅行社一定有錯?
律師:
不一定。如果即使第一時間告知亦無補救之可能的話,則旅行社即使“4天后才告知”,亦不構成違約。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旅行社若儘早告知,則遊客是可以重新辦理護照順利出行的。因此旅行社存在過錯。
圍觀羣衆:
那遊客想延期,旅行社一定得答應嗎?
律師:
可不接受,因交易需遵循自由原則,且一般情況下旅遊合同不包含此強制延期出行權利之條款。但是,旅行社需承擔退還團款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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