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8周,公司竟要求做12小時制工作不接受就開除,該如何維權

公司這種不合理的調動,有權拒絕,企業單方面實施調動,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要求恢復原崗位、原工作、原待遇。

從利益考慮,不建議協商解除,除非企業以補償三期待遇的標準作爲協商條件,否則沒有理由協商。

如果覺得留在這個企業沒意思,不想影響孕期的心情,願意協商,那麼三期的補償建議如下:

* 經濟補償,這是協商解除的最低補償標準。

* 停工停薪,保留勞動關係至產假結束,期間企業繼續繳納生育保險,直至你領取到生育津貼;如果生育津貼低於產假工資,企業要補差。

* 如果地方獎勵假沒有生育津貼,企業要支付這段期間的產假待遇;全國大部分地區都有獎勵假,但是標準不一,多數地方不發生育津貼,由企業發放產假工資,所以題主要諮詢本地的社保部門,瞭解地方的情況。

* 哺乳期待遇,沒有法定補償標準,參考案例,可以以月工資標準的20%,從產假結束那天起,計算至孩子滿週歲。

建議哺乳期的補償可以放棄,因爲不放棄點待遇,難以促成協商。其他待遇有那些可以讓步的,只能自己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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