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0”是接受羣衆報警求助、處置緊急警務的公共資源,今年2月份以來,全市卻連續發生3起將手機來電呼叫惡意轉接至110指揮中心的違法案件,嚴重擾亂了110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3人也因自己的違法行爲受到處罰。

2018年2月19日,陳某斌(男,19歲,涵江區白塘鎮人)因個人問題故意將其個人手機設置來電呼叫轉移至市110指揮中心平臺,致使約有800通騷擾電話撥打至市110指揮中心平臺,嚴重擾亂市110指揮中心正常接處警工作秩序。4月4日,白塘派出所抓獲違法嫌疑人陳某斌,對陳某斌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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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周某文(男,33歲,荔城區北高鎮人)在某手機店購買了三部手機,和老闆簽訂了分期付款的合同,後因債務糾紛,手機店的老闆一直電話催促周某文還錢。3月25日至26日,周某文因被對方一直催款,就將其手機呼叫轉移到110指揮中心和120急救中心,擾亂了110指揮中心和120急救中心的接處警和救助秩序。4月18日,北高派出所對周某文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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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張某貴(男,23歲,貴州省畢節市人)交500元加入一個紅包羣搶紅包,後發現羣主搶紅包作弊要求退錢並與羣主發生糾紛,後被羣主利用軟件轟炸其手機。3月11日至12日,張某貴將其個人電話轉移至110指揮中心和120急救中心共通話1155通,嚴重擾亂110指揮中心和120急救中心的工作秩序。4月17日,拱辰派出所對張某貴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羣衆要珍惜、愛護和正確使用“110”“120”。對惡意佔用“110”“120”資源引發違法行爲的,公安機關將予嚴厲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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