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工作是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各級人民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武侯區第二人民醫院作爲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自願戒毒醫療機構,我們當然也是戒毒禁毒的工作團隊。應當加強對毒品危害的宣傳,也應該盡全力挽救吸毒患者和吸毒家庭。面對戒毒人員,他們最擔心的就是自己的吸毒史被暴露。這會給他們在未來的工作生活造成諸多不便。首先聲明一點,在戒毒醫院接受自願戒毒,個人信息和隱私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那除了這個權益之外,戒毒人員還有那些權益呢?


我國戒毒人員享有的權益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不受歧視的權利

吸毒人員能否成功戒毒,重新融入社會,與在迴歸社會階段能得到關心和幫助、能否不受歧視有關。經驗表明,戒毒人員回到社會以後,如果能夠不受歧視,及時獲得必要的幫助,得到他人的關心,戒毒成功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反之,如果受到歧視,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其自身難以解決的困難,又得不到及時的幫助和關心,就容易喪失信心,重新走上吸毒的道路。《聯合國控制麻醉品濫用今後活動的綜合在多學科綱要》第408條建議指出:“原麻醉品成癮者是經歷了困難時期的體質衰弱的人。這種人需要得到別人的幫助,才能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及其壓力。社會幫助個人在社會上立急也就是在幫助社會自己。既然已經在麻醉品成癮者的整個治療過程中給予支持,那也應當在之後調動資源支持他們。治療麻醉品成癮者的工作,要到他們重新參與社會生活纔算結束。”目前,對吸毒者的社會歧視和社會恥辱普遍存在,絕大多數人並不清楚吸毒成癮是一種慢性複發性腦病,治療這些患者應當像治療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一樣是一個長期過程。他們仍然相信吸毒成癮是一個人道德淪喪的表現,只有社會的渣溶纔會吸毒。吸毒成意人員不管如何努力,都很難得到社會的認可和接納,他們重新就業和重新返回社會的願望幾乎就是一個遙遠的夢想。

戒毒人員的三大權益保障,你都造嗎?

不受歧視的權利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入學不受歧視: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就學方面歧視戒毒人員。

(2)就業不受歧視: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就業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就業方面歧視戒毒人員。

(3)享受社會保障不受歧視: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享受社會保障方面歧視戒毒人員。


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

我國刑法第253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戒毒人員的三大權益保障,你都造嗎?

戒毒人員在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環節,爲了便於相關部門對其開展戒毒治療、康復,無法避免地將戒毒人員有關的個人信息,如吸毒史、吸毒種類、感染艾滋病等情況提供給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如果這些信息被不當使用、泄露,則戒毒人員的正常生活將會受影響,不利於迴歸社會。因此,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戒毒條例》(草案)在廣泛徵求社會意見時,有意見提出,建議對已經戒斷毒癮的人員,不再納入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範圍,防止一次吸毒、終身被管的現象發生。《戒毒條例》採納了上述意見,同時根據《禁毒法》關於對吸毒人員檢測、登記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制度、規範公安機關的檢測、登記工作,保障吸毒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一是要求公安機關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二是要求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戒斷3年未復吸人員包括以下情形:

戒毒人員的三大權益保障,你都造嗎?

①吸毒成癮人員納入動態管控後未發現有復吸行爲滿3年的;

②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自執行之日起未發現有復吸行爲、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協議行爲滿3年的;

③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前強制戒毒、限期戒毒、勞教戒毒)人員出所後未發現有復吸行爲滿3年的。

由於《禁毒法》規定吸毒人員的登記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因此,戒斷3年未復吸人員的認定工作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據吸毒人員的登記信息情況和現實表現來判定。對符合前面所述情形的戒斷3年未復吸人員,公安機關將採取與其他吸毒人員不同的管理方式,只保留其吸毒經歷的登記記錄,不再納入信息化手段的監控範圍,即不再採用動態管控的管理方式。但是,由於吸毒一旦成癮很難徹底戒除,復吸率高是全世界戒毒領域都面臨的難題,因此,對於認定爲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納入動態管控,並不意味着公安機關完全放任不管。公安機關仍可在日常基礎工作中對這類人員進行社會管理,一旦發現有復吸行爲,仍將依法對其採取行政處罰和相應的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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